? 半島記者 孫桂東
2014年11月21日17時,張女士在青島市膠州中心醫院分娩一男嬰,新生兒經搶救無效死亡。后經鑒定,結論為一級甲等醫療事故,醫方負次要責任。因對賠償金額協商不成,張女士起訴至法院。日前記者獲悉,經過兩級法院審理,最終認定醫方的醫療行為存在多項過失,造成新生兒死亡,構成一級甲等醫療事故,需擔責40%,賠償張女士經濟損失、精神損害撫慰金共計348414.48元。
一生下來就進行搶救 張女士在一審中訴稱,2014年11月18日下午,她到青島市膠州中心醫院做產前檢查,結果很好,被認為是最佳分娩時間。于是,她辦理了住院接受醫療,等待分娩。在第四天上午時,張女士疼痛難忍,打催產針、服安眠藥都無效,張女士要求剖宮產未被采納。直到下午四時左右,嬰兒胎心出現異常時,醫方使用外力進行助產。嬰兒生下來就進行搶救,結果搶救無效死亡。
后經青島市醫學會與山東省醫學會鑒定,認定患兒死亡與宮內環境、產時缺氧及其自身發育等多種因素有關,與醫方的醫療過失行為存在一定因果關系,屬于一級甲等醫療事故,醫院負次要責任。
張女士請求法院判令被告賠償醫療費、交通費、死亡賠償金等;被告承擔40%,同時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30000元。被告青島市膠州中心醫院辯稱,因為案件已經過醫療事故鑒定,醫院承擔次要責任,應當按照20%的比例進行計算。
一審認定被告擔責四成 膠州法院一審認為,考慮醫療事故等級、醫療過失行為在醫療事故損害后果中的責任程度等等,本案新生兒死亡,被告該醫療行為構成一級甲等醫療事故,因此法院確認對原告因患兒死亡造成的損失,由被告承擔40%的責任較為適宜。
原告主張醫療費3637.21元、交通費1916元、住宿費600元、鑒定費250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40元、陪護費924元(132元×7天)、喪葬費14422元、死亡賠償金765880元,誤工費6017元,法院予以支持。
另外,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五十條規定,精神損害撫慰金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計算,造成死亡的,賠償年限最長不超過6年,因被告的醫療過失行為造成新生兒死亡,構成一級甲等醫療事故,負次要責任,結合給原告造成的精神損害程度,法院確認原告主張的30000元適當,予以支持。
最終,膠州法院一審判決被告青島市膠州中心醫院賠償原告張女士經濟損失318414.48元(796036.21元×40%);賠償原告張女士精神損害撫慰金30000元。
宣判后,針對應該負擔的責任比例有異議,青島市膠州中心醫院不服,上訴至市中院。
醫方多項過失二審維持原判 市中院經過審理認為,該案爭議的焦點問題是:原審法院認定的責任比例是否正確。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四十九條規定:醫療事故賠償,應當考慮下列因素,確定具體賠償數額:(一)醫療事故等級;(二)醫療過失行為在醫療事故損害后果中的責任程度;(三)××患者原有××狀況之間的關系。具體到本案,山東省醫學會出具的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書認為院方存在以下醫療過失:在對孕婦引產過程中,縮宮素應用欠規范,安定應用不規范,產程中胎心監護不充分,發現胎心異常后應盡快結束分娩,應提前做好新生兒窒息復蘇搶救準備等。結論:本病例屬于一級甲等醫療事故,院方承擔次要責任。
市中院認為,醫方的醫療行為存在多項過失,造成新生兒死亡,構成一級甲等醫療事故。考慮到本次醫療事故等級和醫療過失行為在醫療事故損害后果中的責任程度,原審法院認定上訴人承擔40%的責任并無不妥,法院予以維持。
(來源:半島網-半島都市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