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早報訊 為加強社會急救醫療管理,規范社會急救醫療秩序,提高應急救治能力和水平,及時有效地搶救急、危、重傷病員,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我市制定《青島市社會急救醫療管理規定(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征求意見稿》,并面向社會征求意見。
“120”電話記錄保存至少兩年 “120”號碼是院前急救唯一特服呼叫號碼,任何單位不得擅自設定任何其他形式的急救電話呼叫號碼。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干擾社會急救醫療呼救專用電話的正常工作。《征求意見稿》提出,干擾社會急救醫療呼救專用電話的,由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或者相關主管部門對責任單位處以5000元罰款,對相關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每4萬常住人口至少配1輛救護車 《征求意見稿》提出,根據急救醫療需要,按照每4萬常住人口規劃配備不低于1輛救護車,農村或者較偏遠地區急救半徑不超過8公里配備不低于1輛救護車。值班救護車使用年限超過6年或者行駛里程超過30萬公里的救護車輛應當及時更新。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利用值班救護車執行非急救醫療任務。
急救中心根據急救資源合理調派急救車輛,在接收完求助信息后1分鐘內發出調度指令,急救站(點)接到調度指令后在規定時限內派出急救車輛,具體出車規定由市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制定。因特殊情況無法到達事發現場的,急救人員應當立即向急救中心或者急救站報告,急救中心或者急救站應當采取補救措施。事發現場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及時援助急、危、重傷病員,機動車輛的駕駛員和乘務人員應當優先運送急、危、重傷病員。
不得因費用等問題拒絕或延誤急救 急救人員應當根據傷病員情況,根據就近、就急、滿足專業需要、兼顧患者意愿的原則,合理、及時將傷病員就近送往具有急診綜合救治能力的醫療機構。傷病員被送達后,急救人員應當及時與急救網絡醫院辦理交接手續,急救網絡醫院不得因費用等問題拒絕或者延誤醫療急救服務。
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突發急、危、重病時,接診的醫療機構應當立即救治,同時通知救助管理部門進行甄別。救助管理部門應當及時甄別,對屬于救助對象的人員,在病情穩定后轉至定點醫院治療,治療費用和醫療機構先行墊付的急救費用由民政部門承擔。
鼓勵捐助社會急救醫療事業,捐助的車輛、設備可依法標注捐助單位或者個人的相關信息。鼓勵具備急救專業技能或者獲得紅十字救護員證等醫療救護培訓證書的人員,在事發現場對急、危、重傷病員按照操作規范實施緊急現場救護。在發生自然災害或者事故災難時,因救助傷病員作出突出貢獻的,依法給予表彰獎勵。
鏈接:兩種方式提意見 《青島市社會急救醫療管理規定(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通過青島政務網、青島市政府法制網、青島市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網站予以公布,公開征求社會意見,有關修改意見和建議請于2016年12月3日前反饋青島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法規二處(地址:青島市市南區香港中路17號,郵編:266071,郵箱:faguierchu@163.com)或者青島市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政策法規處(地址:青島市市南區閩江路7號,郵編266071,聯系電話:85912558,傳真:85912515,郵箱:wszcfg@163.com)。
(記者 于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