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于立生
11月10日,謝先從一紙訴狀遞至廣西陽朔縣法院,狀告陽朔縣看守所對兒子謝運東救治不力,醫療費提供不及時。8月27日,謝運東突發急癥,次日上午桂林市第二醫院表示要求家屬確認手術。由于家屬和看守所在誰該承擔近5萬元手術費問題上爭議不下,遲遲不能手術。十幾個小時后,看守所才表態同意手術,而術后不久謝運東死亡。(11月11日《北京青年報》) 假如第一時間內,陽朔縣看守所能夠表態同意手術并承諾負責搶救費用,或許謝運東的生命就能挽回。
負責羈押人員的醫療事項,本是看守所的應盡義務。《看守所條例》第26條規定:“人犯患病,應當給予及時治療;需要到醫院治療的,當地醫院應當負責治療;病情嚴重的可以依法取保候審。”悲劇鑄成,陽朔縣檢察院石玉亮副檢察長的解答稱:“看守所每年有預算……總額也就一兩萬元……趕上謝運東這樣的病人,一個人就花了10萬元……所以要專門向上打報告……涉及到程序,最快都要五六天。”所以,緩不濟急。而事實上,將悲劇歸因于看守所經費有限及申請程序問題,很難說是切中要害。
“總額也就一兩萬元”的醫衛專項經費,那是針對羈押人員小病治療的常規預算;而謝運東暴病事發突然,必然需要付費之后走特別報批程序加以解決。但是,要說這樣的搶救費用會給公共財政造成多大負擔,恐怕倒也未必;畢竟,不是每一個羈押人員都會突發危重急癥。
要規避此類事件重演,關鍵還在于強化財政保障和嚴明看守所的搶救責任:應將負責搶救而不予搶救或不予及時搶救的行為,界定為瀆職行為。若由此導致羈押人員死亡的嚴重后果,更應考慮依法追究相關人員涉嫌《刑法》第397條玩忽職守罪的刑事責任。在搶救的節骨眼上,看守所絕對不能卸責“掉鏈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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