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魏文彪
一旦罰款成為目的,以罰代管,罰款就會淪為違法建筑的“通行證”。因為違建所得大于罰款所失,某些人就會選擇寧被罰款,也要將違建進行到底。 黑龍江省北安市市中心大型綜合商場瑞馨商廈的二樓私接了一棟近千平方米的彩鋼板房屋,準備作為電影院投入使用。2015年11月5日,當地綜合行政執法局就已經按照違法建筑進行立案并責令拆除,但時隔一年后,該商場宣傳“埃米國際影城”于今年11月5日正式開業。(11月7日《法制日報》) 據介紹,對該私接房屋違建行為,當地執法局進行了3.2萬元罰款,并下達了《限期拆除決定書》《違建強拆催告書》等執法文書,執行了強拆之前應盡的所有行政程序。但是,該處違建并非一夜之間“冒出來”的,只要當地執法部門到現場阻止施工,或及時予以強制拆除,也就不會出現違建被立案一年卻最終建成并營業的怪事。
該處違建之所以一直沒停止施工,是因為在商廈方面看來,既然自己已經繳納了罰款,也就是接受了處罰,可以繼續施工了。而在當地相關執法部門看來,既然已進行了罰款,并下達了相關法律文書,就沒有必要再采取予以強制拆除等進一步措施了。當然,也不能排除有“部門利益”因素作祟,或是某些相關人員收受了好處,所以,只是表面上履行相關程序,但卻未采取實質性強拆措施,造成了違建建成的既成事實,人為增加了強拆的難度與阻力。
按照法律規定,當地有關部門可以也應該對違法建設者予以罰款處理,但罰款只是手段而非目的。一旦罰款成為目的,以罰代管,罰款就會成為違法建筑的“通行證”。由于違法建設所得遠大于罰款所失,某些人就會選擇寧被罰款也要將違建進行到底,這樣一來,也就對違建起到了縱容作用。而部分執法部門為了“部門利益”以罰代管,放棄監管職責,本身就是一種腐敗。唯有對那些不作為或消極作為的部門責任人實施問責,令其付出應有的代價,才會減少乃至杜絕以罰代管現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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