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半島記者 孫桂東 實習生 郭田
11月1日,趙女士撥打半島熱線電話反映稱,她在今年3月份懷孕,將這件事告訴公司的第二天,公司就要求其主動離職。但是,她堅決不同意,一直熬到8月份待產時,卻發現被公司單方面解除了勞動合同。律師稱,女職工懷孕可調整工作,但不得因女職工懷孕,降低其工資、予以辭退、與其解除勞動或者聘用合同。
2015年9月,趙女士到青島雙元路某絨織有限公司工作,從事倉庫庫管的職務,在2015年12月公司開始給繳納職工社保,當時每月的工資為2600元左右。今年3月份,趙女士檢查出懷孕后,她便將此事告知了公司,但是公司在第二天便通知趙女士,希望她主動離職,“當時公司就說,我要是主動離職的話可以給我補發一個月的工資,但要讓公司解聘我的話,就什么也沒有了。”趙女士這樣說道。
趙女士不同意公司的決定,于是公司將她的工資降為了原來的一半,也就是1000元左右。不僅如此,公司還故意給她安排重體力勞動,包括刷油漆等有危害性的工作。今年8月份,趙女士到了生產時期。8月12日,趙女士回家待產,20多號去醫院生孩子的時候卻發現醫保卡已經不能用了,才發現公司從8月16號的時候已經沒再續交醫保,趙女士已經被公司單方面解除了勞動合同。于是,趙女士申請了城陽區勞動仲裁。
11月1日上午,記者電話采訪了青島某絨織有限公司負責人趙先生,趙先生說,趙女士當初進入公司工作之前便有幾個月的社保沒有繳納,因為勞動保險必須連續繳納一年才行,所以當時她就是想讓公司為她墊付之前沒交過的低保。而且趙女士當時入職沒多久就懷孕了,卻沒有向公司說,直到今年三月份的時候才向公司說這件事。隨后,記者又電話聯系了該公司廠長彭女士,彭女士說:“我只是普通員工,不知道這件事,不太清楚,再說這件事找勞動局解決就行了。”
山東泰誠律師事務所律師姜亮說,我國一貫重視對女職工合法權益的特殊保護。為減少和解決女職工在勞動中因生理特點造成的特殊困難,保護其健康,早在1988年,第9號國務院令就公布施行了《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2012年4月28日,第619號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公布了《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該規定不僅對女職工在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范圍進行了明確,并且規定用人單位不得因女職工懷孕,降低其工資、予以辭退、與其解除勞動或者聘用合同。女職工在孕期不能適應原勞動的,用人單位應當根據醫療機構的證明,予以減輕勞動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夠適應的勞動。對懷孕7個月以上的女職工,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并應當在勞動時間內安排一定的休息時間。
如女職工懷孕,則依據上述規定,可安排其他能夠適應或減輕勞動量的崗位,但不能降低其工資收入。如用人單位違反上述規定,侵害了女職工合法權益,建議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進行投訴、舉報、申訴,依法向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機構申請調解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