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戴先生的購房合同上明確了逾期交房違約金支付辦法。
文/圖 半島記者 潘立超 報道
半島都市報10月31日訊 買了房子即將交房本來是一件讓人高興的事,但是在城陽區崇陽路金日唐郡買房的部分業主卻高興不起來,近日,市民戴先生撥打了本報熱線96663,稱他今年6月買的金日唐郡小區的房子,合同簽的是10月31日交房,現在已經到了交房日期,但是開發商拿不出竣工驗收備案表,業主們咨詢過有關部門,得知這個項目根本沒有竣工驗收備案表,現在業主們十分擔心,不知道入住之后會不會出現意外狀況。
記者通過戴先生提供的購房合同看到,確實寫著甲方將于2016年10月31日前將房屋交給乙方,如果沒有在規定的期限內交房,應當向乙方交付房款價每日萬分之一的違約金。戴先生說:“這個房子手續沒有辦完就要交房,很多配套設施還沒弄完,真是很讓人擔心,而且我們也不想以后出這類問題。”據介紹,在最近一段時間,不少業主曾經集合起來去售樓處找開發商討要說法,但是一直都沒有一個滿意的結果。“我們花了幾十萬買的房子,現在住著卻無法安心,也不知道到底能不能辦出手續來,將來房產證也不知道會不會順利辦出來”。戴先生很擔心。
對于此事,記者試圖聯系開發商青島金日陽光置業有限公司,但是電話一直處于無法接通狀態。記者又聯系金日唐郡的售樓處,相關工作人員表示大部分手續已經辦完了,現在就剩下這個竣工驗收備案表沒弄完,正在走流程,還需要一段時間才能辦出來,目前這件事他們領導一直在與業主進行溝通,大部分業主都已經理解了,但是還有小部分業主一直都不滿意。
記者隨后又聯系城陽區建筑工程質量監督站了解到,現在他們已經接到了關于金日唐郡的相關投訴,目前正在進行調查,具體細節暫時不便透露。
記者了解到,根據我國《建筑法》第六十一條相關規定:“建筑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第十七條規定:“房地產開發項目,經驗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四十條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將未組織竣工驗收、驗收不合格的或者對不合格按合格驗收的商品房擅自交付使用的,按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的規定處罰。”而部分業主們表示,他們將會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繼續維權。
(來源:半島網-半島都市報) [編輯: 張珍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