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受到社會廣泛關注的民法總則草案10月31日再次提請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審議。與一審稿相比,草案二審稿在遺囑監護、監護人的范圍、臨時監護措施、監護人資格的恢復等監護制度方面予以進一步修改和完善,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法人地位予以明確,對法人制度予以完善。此外還強化了對公民個人信息的保護,規定了未成年人受到性侵害的訴訟時效起算的特別規則。
個人信息泄露咋保護? 【案例】據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日前發布的報告,95。9%的受調查者表示曾遇到過手機信息安全事件,其中有26。4%的用戶因信息泄露影響正常生活,而造成賬戶資金丟失等直接經濟損失的占8。9%。
【修改】法律保護個人信息,我國刑法中有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等罪名,侵權責任法等相關法律中也有所涉及,但民法通則中并無相應條款。民法總則草案二審稿首次明確了公民個人信息受法律保護,強調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非法收集、利用、加工、傳輸個人信息,不得非法提供、公開或出售個人信息。
【點評】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王軼指出,草案二審稿確立了保護自然人個人信息的一般規則,為未來制定單行法或通過其他方式進一步細化提供依據。在此基礎上,民法、刑法和其他部門法規從不同角度,借助不同救濟方式,更全面地保護個人信息安全。
撤銷監護權孩子誰來管? 【案例】“你不愿意和你親生媽媽一起生活?”“嗯。”
“那你愿不愿意和你的外公、外婆一起生活?”“不愿意,因為他們不好。”
“那你以后想和誰一起生活呢?”“和張媽媽。”
這是去年2月發生在江蘇省某法院庭審現場的一幕。11歲的小玲遭受父親邵某的長期虐待,而母親王某拒絕履行撫養義務。好心人張媽媽暫時收留了小玲。法庭判決撤銷了小玲父母的監護權,但由于相關法律的“盲點”,小玲喜歡的張媽媽不能成為她的新監護人,法院最終指定當地民政局為小玲的監護人。
【修改】盡管現行民法通則已有撤銷失職監護人的條款,但表述較為籠統。在草案一審稿申請撤銷監護資格、條件等具體規定的基礎上,草案二審稿進一步明確,人民法院撤銷監護人資格后,應安排必要的臨時監護措施,并根據最有利于被監護人的原則依法指定新監護人。
此外,一審稿提出原監護人確有悔改可恢復監護人資格,二審稿進一步限定為,原監護人是未成年人的父母才能申請恢復,且恢復監護人資格要尊重被監護人的意愿。
【點評】王軼認為,草案二審稿對監護制度的修改體現了民法總則制定中的人文關懷精神。首先,監護人被撤銷資格后,新監護人的確定可能需要一個過程,因此安排必要的臨時監護措施是個關鍵程序;其次,草案二審稿在確立新監護人和恢復未成年人父母監護資格強調要根據最有利于被監護人原則,或者強調尊重被監護人的意愿,這就要求法官在司法實踐中要從有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發展的原則出發,更加穩妥地行使自由裁量權。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法人” 【案例】有常住村民1250戶的寧夏銀川興慶區大興鎮新水橋村,這幾年在不改變原有村集體資產所有制的前提下,引入公司化運營機制,建立了新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但因為沒有法律上的“名分”,村委會在很多經濟活動中無所適從。村支書王紹利說:“現在我們村委會要簽的合同,少的幾千元,多的幾十萬元、幾百萬元。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如果連法人地位都沒有,涉及到的很多問題就沒有辦法解決。”
【修改】草案二審稿中增加規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具備法人條件的,依法取得法人資格。
【點評】中國社科院法學所研究員孫憲忠介紹,目前沒有法律具體規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法律形態,這還是一個空白。改革開放后,農村集體組織經濟發生變化,許多地方建立了經濟合作社。當前在民法上給予其法人地位,符合實際、時機成熟。否則作為一個經濟組織,誰來訂立合同,有無侵權問題,財產如何處置等很多問題在法律上沒有保障。
防止法人濫用權利逃債 【案例】甲、乙兩人共同出資500萬元設立丙公司。公司設立后,日常經營活動由甲負責,乙不參與公司經營。經營過程中,甲與丙公司共用一個銀行賬戶,并且存在甲經常挪用丙公司銀行賬上資金供自己消費的情況。一段時間后,丙公司因經營不善,負債700萬元,債權人丁要求甲償還丙公司所欠債務,甲稱丙公司賬戶上只有幾千元資產,只能以這幾千元為限償債。債權人丁將丙公司和甲訴至法院。甲辯稱,與債權人丁簽訂合同的是丙公司,應以丙公司的資產償還債權人的債務,自己是丙公司的股東,應承擔有限責任。
【修改】草案二審稿規定:營利法人的出資人不得濫用法人獨立地位和出資人有限責任損害法人債權人的利益。法人的出資人濫用法人獨立地位和出資人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法人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法人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點評】北京理工大學法學院副教授、中國民法學研究會副秘書長孟強指出,二審稿條款是公司法中“刺破公司面紗”制度在民法總則中的體現。這一制度的核心就在于,當有證據證明法人的出資人濫用法人獨立地位和出資人有限責任來惡意逃避債務,進而嚴重損害法人出資人和債權人利益時,由法院判決法人的出資人對法人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這樣就直接“刺破”了法人的有限責任這一法律面紗,完善了營利法人內部制約機制,防止法人的成員濫用權利。
幼年遭性侵害18歲后能否狀告追償? 10月31日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民法總則草案二審稿中,在訴訟時效一章中增加的一條規定引人關注——“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損害賠償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自受害人年滿十八周歲之日起計算。”
“對未成年人權益進行特別保護是國際社會的通行做法。”青海省人大常委會副主任馬偉說,“我國目前正處于社會轉型期,未成年人權益受到侵害的現象時有發生,特別是在農村地區,大量留守兒童脫離了父母的監護,其權益受到侵害的風險增大,現實中出現的問題較多。”
記者在調查中發現,多種因素造成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后,難以維護自身權益。比如,有的再婚家庭中,性侵加害人就是兒童的監護人或長輩;有的兒童面對侵犯,缺乏自我保護意識;有的遭受性侵害的女生認為加害人是師長,所以不敢對家里人說;遭猥褻的女童很多是留守兒童,羞于向長輩講述被猥褻經歷。
為了保護未成年人,給她們成年后尋求法律救濟的一線機會,法律委員會研究認為,有必要對未成年人遭受性侵的損害賠償請求權訴訟時效期間的起算作出特別規定,因此增加了這個條款。
民法總則草案還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如果以18周歲作為起算點,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就普通訴訟時效期間3年而言,至少可以算到21周歲。如果其間有中止、中斷的情形發生,甚至在特定情況下有延長的情形,那么還可以比21歲的時間更長。”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王軼解釋說。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最低年齡定為幾歲最合適? 今年6月,民法總則草案首次提請審議,草案一審稿規定,具有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最低年齡為6周歲,引發社會各界熱議。雖然各方觀點看法不一,但目前草案二審稿中,此條款并未作修改。
具有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最低年齡為6周歲,用通俗的說法就是“孩子6歲去打醬油,才有法律保障。”據介紹,草案一審稿作出相關規定后,一些全國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全國人大代表、地方和部門提出,6周歲兒童雖有一定的學習能力,開始接受義務教育,但認知和辨識能力仍然不足,不具備獨立實施相關民事法律行為的基礎。有的則建議將其規定改為“8周歲”。
“我們對此高度重視,專門聽取了部分教育學、心理學、社會學等方面專家的意見,并進一步研究了國外的相關立法資料。在此基礎上,法律委員會經過反復研究,建議對草案的規定暫不作修改。”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李適時說。
來自寧夏回族自治區的全國人大代表羅春桃認為,此處對于年齡的調整,應當注重從是否有利于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和家庭權益來考慮。
本次常委會上,與會人員還將對民法總則草案的各項條款進行審議。看來,對于“究竟幾歲的孩子能打醬油?”這個問題,還得讓討論“再飛一會兒”。
據新華社
(來源:半島網-半島都市報) [編輯: 張珍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