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報訊 日前,校車司機王某、張某因超載被平度法院以危險駕駛罪分別判處拘役二個月和四個月,并處罰金。自2015年9月起,某輔導班負責人方某與被告人王某約定由王某用普通客車為其接送學生。2015年12月,被告人王某持準駕車型為A2的駕駛證駕駛核定載客人數為33人的大型普通客車,載著68名學生及2名輔導班老師,沿廈門路向西行駛時被公安民警當場查獲。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王某在道路上駕駛校車,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危害公共安全 ,其行為已構成危險駕駛罪。結合被告人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等量刑情節,依法作出上述判決。據了解,該案也是平度法院判處的首例校車超載危險駕駛案件。
記者了解到,自2015年10月起,某輔導班負責人許某與被告人張某約定由張某用普通客車為其接送學生。2016年3月,被告人張某曉持C1E駕駛證駕駛核定載客人數為7人的小型普通客車,載著16名學生沿平度市三城路由南向北行駛時被公安民警當場查獲。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萬某行為已構成危險駕駛罪,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校車超載行為使校車及學生的安全處于高度危險狀態,一旦發生嚴重后果,將影響千萬家庭的幸福。2015年11月1日起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對從事校車業務或旅客運輸車輛嚴重超員、嚴重超速行為的處罰,由原來的行政處罰上升為刑事處罰,并以構成危險駕駛罪追究刑事責任。辦案法官呼吁廣大校車司機,應牢固樹立安全責任意識,不可心存僥幸,自覺遠離超載行為。學生家長應積極配合、監督校車合法運營,不可貪圖小利,保護孩子出入平安。
(城市信報記者 張鵬 通訊員 崔美艷 李阿欣)
(來源:半島網-城市信報) [編輯: 劉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