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馬滌明
真正的問題,是哪個部門都不愿意和噪聲較真,認為噪聲不是大事,至少“天塌不下來”。事實上,睡在噪聲里的城市,市民物質生活再優越,生活品質也難言合格,連“睡”都得不到保障的城市,又談何宜居? 環保部日前發布的《中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報告(2016)》顯示,全國城市噪聲監測夜間1/4不達標。這意味著全國1/4城市睡在噪聲里。(10月30日《工人日報》) 睡在噪聲里的城市,市民物質生活再優越,生活品質也難言合格,連“睡”都得不到保障的城市,又談何宜居?
城市噪聲泛濫的根本原因在哪里呢?有環保官員認為,管理分工不明確,致使防治不盡如人意。而在筆者看來,這并不是主要問題。至少,從現行國家法律法規上看,分工上還是比較明確的。按照《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的規定,工業、建筑領域的噪聲,其監管職責在環保行政部門;商業、生活噪聲的監管部門是公安機關。并且,《治安管理處罰法》中也規定,對于制造噪聲干擾他人生活和工作的情況,公安部門可對其處以警告,警告無效的處以200元~500元的罰款。
目前在很多城市中,城管部門被賦予了治理噪聲的執法權,按理說,城市噪聲應當歸列在城市管理范疇中。然而,多了一個執法者,有時也意味著又多了一條“治水”的“龍”。在筆者看來,噪聲問題在哪個部門都沒有得到應有的重視,通常的治噪執法,不過就是提醒一下,制造噪聲者表示“會小聲”,便了事。結果必然是,執法者前腳走,噪聲后腳再起,然后是居民再投訴,搞得執法者“疲于奔命”。
為什么哪個部門都不愿意和噪聲較真?一個原因是這方面比較缺乏硬指標。因為霧霾問題,很多市長曾被約談,但很少聽說因為治噪不力而被問責的。地方沒有壓力,具體執法部門便沒有壓力。并且,一些執法部門安撫居民投訴的道理也各有邏輯,比如“大家互相包容”“都是人民內部矛盾,不能動硬的”云云。事實上,因為噪聲引發的惡性沖突并不少見。
還有一個原因,是執法者的觀念問題,認為噪聲不是大事,至少是“天塌不下來”。這也反映著地方政府、執法部門在“城市文明”概念理解上的落伍。一個文明的、宜居的城市,應該是適時安靜的城市。至少,喧鬧應該有節制。文明的城市應該有“噪聲敏感區”的概念,比如生活居住區、校園、醫院等區域及周邊應當保持安靜,將聲音控制在規定的分貝內。這種概念,首先應被執法者接受。而現在的問題是,城市管理者在“聲音”問題上缺少現代文明意識。治理噪聲,很多地方都處于“民不告,官不究”的狀態。“讓市民安靜地居住”,在很多城市也沒有被列入“文明”概念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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