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半島記者 孫桂東
銀行卡明明在自己身上,里邊的存款卻不翼而飛。銀行作為儲蓄存款合同關系的一方,沒有對儲戶的存款盡到安全保障義務,是否應該對此進行賠償?近日,記者通過調查發現,因為盜刷而起訴銀行的用戶越來越多,能證明案發時真卡在自己身上,并且存款確實被他人盜刷的,大多數維權成功。但是,一些人因為報案時間晚或者存款被人從網上轉走等原因,無法證明被盜刷,從而遭到銀行拒賠。
卡在手錢被盜刷 23日,李滄區的呂女士反映稱,20日晚上,她的手機連續收到三條信息,自己的農行卡被人分三筆取走了7500元,只剩幾十元。卡在自己手上,錢為何就不見了?呂女士說,這張卡是儲蓄卡,沒有開通過網上銀行,平時也很少用,基本上就在ATM機上存取款。她怎么也想不通,為何自己的銀行卡信息會泄露。
呂女士意識到錢被盜刷了,立即撥打銀行客服電話,辦理了掛失手續。隨后,他對象林先生又到派出所報案。24日,呂女士到銀聯查到了銀行交易明細,令她吃驚的是,存款竟然是被人在北京一臺ATM機上取走的。記者采訪李滄公安分局了解到,目前派出所已經受理該案,正在進一步調查中。
呂女士提出疑問,“自己的錢無故被盜走,銀行是否應該擔責任呢?”
記者通過調查了解到,近年來隨著銀行卡被盜刷的案件增多,法院也審理了很多案件,其中勝訴、敗訴的都有。
錢被盜刷銀行賠償40%損失 家住膠州市鄭州西路的孫先生,在招商銀行青島膠州支行辦理了一張信用卡。2014年9月11日4時27分前后,他發現卡內的存款,被人分12次盜取了4萬元。11日4時50分許,他打電話向派出所報案,報案時涉案的銀行卡在自己手中。當日公安機關上班后,他第一時間內到派出所作了詢問筆錄。孫先生認為,作為銀行,沒有對儲戶的存款盡到安全保障義務,致使存款被盜取,應當賠償損失以及利息,遂將銀行訴訟至膠州法院。
法院審理查明,根據孫先生提交的報案記錄以及膠州公安部門到濟南調取的部分ATM視頻,可以確定孫先生在招行的4萬元存款,被他人在濟南的銀行ATM機上分三次取走。案發時,真卡確在孫先生手里。
案件爭論的焦點有兩個:一是“責任應由誰承擔”;二是“是否應當中止審理”。膠州法院經過審理認為,原告在被告處辦理銀行卡,雙方之間成立儲蓄存款合同關系。被告作為儲蓄機構,負有保障交易系統安全、審慎核實取款人信息、對交易終端進行實時監控的義務;原告作為存款人,負有妥善保管銀行卡和交易密碼的義務。
該案中,原告在被告處辦理的是一張普通磁條卡,銀行應當對該金卡的真偽具有鑒別能力,且不易被他人非法復制。ATM機是銀行服務的延伸,銀行負有為儲戶提供安全交易環境的義務,當儲戶密碼被泄露,他人非法從ATM機取款時,銀行還負有識別銀行卡真偽的義務。原告的銀行卡被他人復制和密碼被泄露后,他人非法從濟南的三家銀行的三臺ATM機上盜刷,這三家銀行同屬銀聯成員,具有識別銀行卡真偽的義務,因原告持有的銀行卡是磁條式而非芯片式,導致被告的ATM機沒有識別出他人持有的是偽卡,故造成原告手中持有的真正銀行卡被他人持偽卡盜取4萬元產生的損失,按產生損失的過錯程度,被告以承擔40%的賠償責任為宜。而原告作為正常的行為能力人,具有妥善保管銀行卡密碼和銀行卡不被他人非法復制的義務,按過錯程度,以原告承擔主要責任為宜,因此由原告承擔60%的責任。
關于是否應當中止審理,膠州法院經過審理認為,由于犯罪分子侵犯的是銀行的經營資金安全,而非儲戶的個人財產權,因此,刑事案件的偵破與否不影響儲戶基于儲蓄存款合同關系,向被告主張賠償損失的權利。最終,膠州法院判決被告招商銀行青島膠州支行賠償原告孫先生損失16000元。
點短信鏈接錢被偷銀行免賠 家住平度的姜先生,有一張建設銀行平度支行的儲蓄卡。2015年5月30日13時11分許,他在手機上看了一條積分兌換信息,便按照提示登錄網站將儲蓄卡信息輸入。他意識到可能是虛假信息,就到銀行網點進行咨詢。2015年6月11日中午,他查詢余額時,突然發現少了9974.25元,便到銀行網點辦理了掛失。姜先生認為,他在意識到存在風險時立即通知了銀行,銀行沒有采取有效措施盡到保障義務,應承擔全部責任,隨后便將其訴訟至平度法院。
經審理查明,2015年5月30日13時11分,姜先生的手機收到一條積分兌換的短信,他的銀行卡在同日分四次共計消費9974.25元。平度法院認為,姜先生提供的證據,不能夠證明該9974.25元消費是被他人盜刷的,也不能夠證明涉案交易與所收信息之間存在因果關系。法院認為原告之訴證據不足,駁回其訴訟請求。
4個多月后才報案銀行免賠 2010年4月15日,即墨的王先生辦理了一張農行的借記卡。2012年10月31日,王先生發現該借記卡上的6.2萬元在深圳通過POS機消費,POS機消費時非他本人簽名。不過,一直到2013年3月21日,王先生才到公安機關報案。王先生認為銀行應當承擔責任,并訴訟至法院。
即墨法院一審認為,王先生提交了借記卡被消費當天其在青島的醫院治療的證據,在POS機消費非本人簽名,可以合理推斷該卡被盜刷。銀行作為專業金融機構,其向持卡人發放的銀行卡應具有可識別性和唯一性。款項被盜刷系農行即墨支行未盡到保障王先生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的義務,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宣判后,農行即墨支行不服,上訴至市中院。市中院審理認為,案件爭議焦點是王先生能否證明案發時他持有真實有效的銀行卡,進行刷卡消費的系非法的銀行卡。本案中,王先生提交了醫院的門診病歷等,證明他2012年10月31日在醫療治療,未去深圳消費;其于2013年3月21日向公安機關報案,公安機關于2013年3月30日立案,結合起來證明62000元的消費系被犯罪分子盜刷。
市中院審理認為,上述銀行卡于2012年10月31日刷卡消費62000元,而王先生在2013年3月21日報案,期間相隔四個多月。并且,在此期間,銀行卡還發生了多次交易。市中院認為,即使王先生確于2012年10月31日在青島的醫院就診,也不能證明當日其持有真實有效的銀行卡。因此,王先生請求銀行給付62000元及相應利息證據不足,法院不予支持。原審判決不當,應予糾正,撤銷原判決;駁回王先生的訴訟請求。
證明被盜刷是關鍵 山東元鼎律師事務所律師劉艷艷說,關于銀行卡被盜刷的案件,要分析錯誤的責任在誰,爭議的焦點主要在于用戶能否證明被盜刷以及銀行是否需要承擔責任。基于銀行卡私人密碼私有性、唯一性、秘密性的特點,在客戶與銀行約定“憑密碼支取”的情況下,凡使用密碼進行的交易,如無免責事由,均視為本人所為,亦即“私人密碼使用即為本人行為原則”。如銀行卡客戶主張不適用“私人密碼使用即為本人行為原則”,其應對相應的免責事由負舉證責任,即被上訴人應舉證證明其持有真實有效的銀行卡,進行刷卡消費的系非法的銀行卡。
劉艷艷說,也就是說,你要證明卡被盜刷的時候,銀行卡在你身邊,自己也沒有進行網上的轉賬行為,盜刷系他人所為。在這種情況下,受害者及時報警,或者跟網上說的,去就近的ATM機取一次錢等,都可以證明真卡在你身上,銀行會承擔一部分責任。
但是,在司法實踐中,也會存在“先刑事后民事”的問題。即案件涉及犯罪且公安機關已立案偵查的情況下,法院會駁回儲戶的訴訟。這種情況下,只能在公安機關破案后,才能追回損失。
據了解,被盜刷的資金一般很難追回,由誰擔責也存在爭議。記者搜索裁判文書網時發現,從司法判例看,犯罪分子竊取受害者磁條卡信息后“克隆”銀行卡的,法院判決銀行承擔部分乃至全部賠償責任的案例較多,但受害者在被木馬病毒入侵或釣魚網站竊取銀行卡信息后盜刷的案件中,銀行不承擔責任是多地法院的普遍觀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