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暖氣漏水導致一戶居民家中被淹,財產損失嚴重(資料圖)。
半島記者 孫桂東
每年到了供熱季,總會看到因暖氣片漏水導致用戶家中成水簾洞的例子。近日,記者通過收集整理法院判決發現,從2015年10月份進入充水試壓到目前,一個供熱周期里,青島各級法院審理的供熱糾紛案例至少有41份。主要是兩大類,一類是供熱費用,另一類是暖氣漏水造成的財產損失問題,占了近四成。在這些案例中,以用戶勝訴的居多,但也不乏供熱公司無需擔責的案例,而產權歸屬以及用戶是否私自改動成為熱企拒賠的主要依據。
■案例一
停暖還漏水
熱企被判賠40萬 曹女士家住海安路銀都景園,2013年1月8日,屋內的熱力管道突然出現泄漏,熱水涌出,墻皮爆裂,家具變形,家電不能正常使用,受損嚴重。令她郁悶的是,2004年9月,她家就按照有關規定向供熱公司申請停止供熱。供熱公司派專業工程技術人員采取了關停措施,并加貼封條。
雙方協商不成,曹女士將供熱公司起訴至嶗山法院。嶗山法院審理查明,曹女士的房屋位于樓的頂層,供熱設施未改動。經鑒定,漏水事故發生的原因是該戶內供熱給水管道上起總開關作用的閘閥密封失效所致。
嶗山法院認為,從被告的角度來講,作為專業的供熱單位,既然應用戶的申請采取了停熱措施,則應保證其采取的停熱措施能夠確保熱水不進入用戶房屋的供熱管道,必要條件就是起總開關作用的閘閥性能正常、密封不失效,由此,被告附隨而來的義務是應對該閘閥進行管理、維護以確保其性能正常。因此,由被告承擔對閘閥的管理、維護義務,不僅符合被告停熱行為的內在要求,也符合《青島市城市供熱條例》的立法精神,對此予以確認。
從原告的角度來講,作為普通居民,有理由認為在其申請恢復供熱之前,被告采取的停熱措施能夠確保熱水不進入其房屋的供熱管道。在該前提下,即使原告室內的其他供熱設施發生故障,也不會發生漏水事故。
被告作為專業的供熱單位,采取關閉給水管道上起總開關作用的閘閥作為停熱措施,應當能預見到該停熱措施潛在的風險,也具有消除該風險的能力,其可以對供熱設施進行適當維護或采取其他更加穩妥的措施進行停熱。而原告作為申請停熱的用戶,對漏水的發生并無過錯。
日前記者獲悉,最終嶗山法院認為,原告房屋供熱漏水的原因是供熱給水管道上起總開關作用的閘閥密封已失效所致,而被告負有對閘閥的管理、維護義務,故被告應對原告因房屋供熱管道漏水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房屋裝修及家具、物品損失177264元;房屋租金、交通費、鑒定費,共計40余萬。宣判后,供熱公司上訴至市中院。市中院經審理查明,原判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案例二
用戶家的主管道
供熱公司也得負責 2014年4月2日下午5時許,家住市北某小區的施女士接到物業電話說,家里向外淌水,把樓道淹了。回家一看,整個房屋如同遭受暴雨一樣,家電、鋼琴、地板、家具等都被淋濕。經供熱公司查看,是施女士家的供熱主管道的排氣閥爆開,管道暖水流出導致。
供熱公司辯稱,漏水部位是位于閣樓的供熱主管道排氣閥,是排氣閥本身的老化或質量問題導致。排氣閥的產權人是住戶,他們不應對此承擔責任,排氣閥的生產者和銷售者才是加害行為的行為人。雙方協商不成,施女士將供熱公司起訴至法院。
市北法院經過審理認為,涉案房屋的暖氣主管道排氣閥爆裂系造成本次漏水事故的原因。該排氣閥是房屋的樓道暖氣主管道排氣閥,關系整個樓道的供熱,而被告作為供熱部門,應對該供熱設施承擔相應的維護與管理責任,供熱企業需賠償各項損失共計人民幣164123元。
■案例三
遮蓋暖氣片
漏水責任二八開 2013年11月25日早上,供熱公司給市北區慶安路陳先生打電話,說是他家暖氣漏水。由于暖氣主管道砂眼漏水,導致陳先生家進水,同時水也流到四樓、三樓,三樓用戶通知供熱公司。經與供熱公司協商,無法達成一致意見,陳先生起訴至法院。
供熱公司辯稱,原告將家中供熱管道在裝修時遮蔽,違反了供熱條例的規定。根據供熱條例規定,因用戶遮蔽供熱設施造成的損失應當由用戶自行承擔。原告將供熱設施遮蔽導致被告在對設施進行檢修時無法查明管道運行情況,因此原告應自行承擔損失。
市北法院經過審理認為,砂眼漏水是造成本次事故的根本原因,該漏水點應系暖氣管道原始質量問題造成的,而被告作為供熱設施的維護與監管部門,應按時盡到檢查與管理的義務,故被告應對本次漏水事故承擔主要責任。另,根據《青島市城市供熱條例》的規定,用戶禁止遮蔽散熱器、擅自改動室內供熱設施。原告自行將供熱設施遮擋,必然無法及時發現漏水點,以致漏水事故造成的損失擴大,故原告對本次漏水事故應承擔次要責任。
市北法院酌情認定,原、被告的責任比例為2:8。根據鑒定結論,原告陳先生承擔漏水事故造成的財產損失共計人民幣2584元,被告供熱公司承擔本次漏水事故造成的財產損失共計人民幣10336元。
■案例四
私改供暖設施
出問題用戶全責 任女士家住市南區徐州路某小區。2014年10月8日,小區進行供熱充水試壓。樓上的住戶家中無人,暖氣片發生泄漏,水流下滲,任女士的家中被淹,地板、墻體及家用電器等損壞,造成巨大經濟損失。經查,樓上住戶將自家中的暖氣管道私自改造,事發當日,供熱公司對小區進行暖氣管道試壓,管道漏水。樓上的余先生不愿意賠償,任女士起訴至法院。
市南法院經過審理認為,依據庭審查明的事實可以確定,2014年10月8日原告家中發生漏水的原因是被告余先生私自改造供熱管道造成的。被告的侵權行為對原告家所造成的損害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依據鑒定機構出具的評估報告書,原告因漏水造成的損失數額為11002元。被告余先生賠償原告任女士漏水損失11002元,評估費用2000元,合計13002元。
■提醒
供暖設備
切莫私自改造 山東文卓律師事務所律師張鋼說,暖氣漏水造成的財產損失問題,責任的劃分主要取決于兩個因素,一個是發生漏水的原因,另外一個發生漏水的部位維護的責任在誰。用戶敗訴的例子中,均是因為對自家的暖氣設備管理不善或私自改造,造成漏水,這種情況下,責任全在用戶自己。根據《青島市城市供熱條例》的規定,用戶不得擅自在室內供熱設施上安裝放水閥、排氣閥,改動和增設散熱器、供熱管道等,用戶確需改動室內供熱設施的,應當向供熱單位提出申請,并按照供熱單位提出的技術要求改動。
到了冬天,一些用戶覺著家里不熱,便想私自改裝暖氣,如果不通知供熱公司的話,出現了漏水問題,則需要由用戶來承擔。同時,居民在裝修的時候,如果牽扯到暖氣設備,一定要通知供熱公司,否則發生了改動,這些都會成為供熱公司免責的因素。為了盡量減少不必要的麻煩,到了供水試壓的時候,居民最好有人在家看守,以及時發現問題,并進行處理。
暖氣漏水造成的財產損失問題,責任的劃分主要取決于兩個因素,一個是發生漏水的原因,另外一個發生漏水的部位維護的責任在誰。用戶敗訴的例子中,均是因為對自家的暖氣設備管理不善或私自改造,造成漏水,這種情況下,責任全在用戶自己。根據《青島市城市供熱條例》的規定,用戶不得擅自在室內供熱設施上安裝放水閥、排氣閥,改動和增設散熱器、供熱管道等,用戶確需改動室內供熱設施的,應當向供熱單位提出申請,并按照供熱單位提出的技術要求改動。
——山東文卓律師事務所律師張鋼
(來源:半島網-半島都市報) [編輯: 李敏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