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fā)現(xiàn)情況后立馬送最近的派出所,又撥打了120,為何還要承擔賠償責任?”一邊是出租車公司和司機的滿腹委屈。“看到乘客發(fā)病,為何不直接送醫(yī)院,或者撥打120原地等待?”另一邊是死者家屬的質疑和不解。雙方各執(zhí)一詞,最終對簿公堂,一審法院判決出租車公司承擔30%責任。出租車公司不服提起上訴。日前,濟南中院二審公開審理了這起出租車運輸合同糾紛。
出租車每天跑在街上,什么事都有可能遇到。(資料片)
出租車正跑著乘客突然發(fā)病 一年多過去了,10月18日,在濟南中院的法庭上,出租車駕駛員王某情緒仍有些激動。
2015年9月11日上午,王某像往常一樣駕駛出租車跑在濟南的大街上。10點55分左右,他行至窯頭路銀座附近時,一位老人招手上車,事后得知,老人叫蘇某,時年59歲。蘇某稱自己要去北園派出所,王某拉上客人后徑直趕往目的地。
根據(jù)王某在法庭上的陳述,上車沒多會兒,他發(fā)現(xiàn)坐在后排的蘇某把腳伸到了出租車的檔位上,便開口提醒,“麻煩您把腳挪一下,你放在這兒我掛不上檔。”
王某繼續(xù)沿著二環(huán)東路行駛,過了一會兒,發(fā)現(xiàn)蘇某的腳又放到檔位上了,他便再次提醒對方,蘇某沒有回話。行至省國土廳附近時,王某回頭一看,“不好,有情況”,只見蘇某面部朝向車窗,嘴角中流出口水,便詢問“你怎么了?”蘇某還是不說話。
王某立即打開左轉向,就近趕往300多米外的濟南市第二公交派出所,讓民警幫忙看看什么情況。到了派出所,在民警提醒下,王某隨即又撥打了120急救電話。武警醫(yī)院的相關記錄顯示,收單時間是當天上午10點59分左右。
王某回憶,救護車將蘇某拉走后,有人提醒他,最好撥打110報警,以免出現(xiàn)糾紛。隨后,他便報警,并到甸柳派出所做了筆錄,其間通過民警得知,蘇某沒有搶救過來,是突發(fā)心臟病猝死。
“法醫(yī)先來驗了我的車,又去醫(yī)院查驗了乘客。一直待到下午三點,才傳來消息說是正常死亡,跟我沒有關系,我可以走了。”王某在法庭上回憶稱。
司機和所在公司被死者家屬告了 王某本以為這件事就過去了,但一紙訴狀又將他拉了回來。蘇某親屬向歷下區(qū)法院提起訴訟,將王某和其所在的濟南市某出租車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其賠償33萬多元,其中包括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精神損害賠償金等。
蘇某親屬訴稱,當出租車行駛至經(jīng)十路與漿水泉路交叉口第一個紅綠燈處時,司機王某發(fā)現(xiàn)蘇某口吐白沫,突發(fā)疾病。此時王某應該立即折返將病人送至武警醫(yī)院急救,或者立即停下車防止顛簸,并撥打120急救,但是王某卻拉著蘇某去了公交派出所,在民警提醒下才撥打急救電話。被告出租車公司和王某既然與蘇某建立運輸合同關系,就負有法定的安全保障和救助義務,卻怠于履行救助義務,蘇某病發(fā)時距離武警醫(yī)院不到200米,如立即停車撥打120或者送往最近的醫(yī)院,或許能夠挽回一條生命。因此,要求兩被告承擔賠償責任。
2016年6月12日,歷下區(qū)法院做出一審判決,認為司機王某未及時妥善處理突發(fā)狀況,系蘇某死亡的次要原因,而出租車公司未盡到培訓義務,遂判令公司承擔30%的責任,賠償死者親屬18萬多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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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把病人送派出所是否貽誤搶救時機 一審判決后,出租車公司不服,向濟南中院提起上訴,并于10月18日公開開庭審理。
死者親屬一方堅持認為,對生命的搶救應當爭分奪秒,司機王某把蘇某送往派出所而不是醫(yī)院,貽誤了搶救時機。
王某則當庭反駁稱,行車記錄儀顯示,從蘇某上車至抵達派出所,用時一共不過6分多鐘,而如果折返武警醫(yī)院需要繞到經(jīng)十路,多等兩個紅綠燈,至少需要10-15分鐘時間,所以他并未耽誤時間。
對于死者親屬“為何去派出所”的質疑,王某的代理律師認為,王某與蘇某沒有發(fā)生任何糾紛、爭執(zhí),在不知乘客是何原因的情況下,為防止乘客發(fā)生意外,根據(jù)出租車駕駛員培訓常識,將其拉至派出所,且在派出所及時撥打了120救援電話,已經(jīng)妥善處理了該突發(fā)狀況,盡到了全面救助義務。
死者親屬的代理律師提出了“黃金急救時間”這一概念,并認為,對心臟猝死的病人來說,哪怕只有20秒鐘,也有可能是生與死的區(qū)別。對此,上訴人濟南市某出租車公司并不認可,其代理律師認為,在國際上,醫(yī)院外發(fā)生的心臟猝死的搶救成功率僅15%,而國內(nèi)更是只有1%左右,因此蘇某之死與王某并無法律上的因果關系。
爭議>>
出租車公司是否已盡安全培訓義務 庭審中,死者親屬一方的代理律師向法庭指出,該例個案背后反映的是更為廣泛的價值取向問題,出租車司機面對患病乘客時是選擇利己不損人,還是利己損人?
王某也是一肚子苦水,他認為,該案的判決結果將會影響到出租車司機這個大群體,民警也找了,120也打了,如果還要承擔賠償責任,以后誰還敢救人?
死者親屬在一審中提出賠償請求時提到,之所以要求兩被告承擔一定的賠償責任,其中一個考慮是,“以此喚起出租車行業(yè)加強這方面的培訓義務”。
出租車公司則稱,公司之前已按照濟南市交通局的規(guī)定,對出租車駕駛員進行了安全培訓,只有經(jīng)訓才能拿到從業(yè)資格證。但是這種培訓相對簡單,不可能把司機培訓得像醫(yī)生那樣專業(yè),準確診斷心臟猝死,并進行專業(yè)的救治。因此,在王某已盡正常救助義務的情況下,不應當再強人所難。
本案將在合議庭評議后擇日宣判。
(齊魯晚報·齊魯壹點 記者 宋立山)
[編輯: 李敏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