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據新華社北京10月10日電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近日聯合印發《關于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刑事訴訟制度改革的意見》,旨在改革完善刑事訴訟制度,充分發揮審判尤其是庭審在查明事實、認定證據、保護訴權、公正裁判中的作用,切實維護司法公正、防止冤假錯案。
意見共21條,圍繞冤假錯案暴露出的有罪推定等錯誤司法理念不同程度存在,關鍵性訴訟制度未能真正落到實處,偵查、起訴、審判等職能作用未能得到充分發揮等問題,有針對性地從貫徹證據裁判要求、規范偵查取證、完善公訴機制、發揮庭審關鍵作用、尊重和保障辯護權和當事人訴訟權利義務等方面提出改革舉措。
意見強調,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對任何人都不得確定有罪。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應當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保證準確、及時地查明犯罪事實,正確應用法律,懲罰犯罪分子,保障無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探索建立命案偵查
過程錄音錄像制度 建立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不僅對庭審提出了要求,同時強調從刑事訴訟的源頭開始,就必須按照裁判要求和標準,全面、規范地收集、固定、審查、運用證據,確保案件裁判公平正義。
一是依法全面客觀及時收集證據。意見要求,偵查機關應當全面、客觀、及時收集與案件有關的證據,嚴格排除非法證據。為進一步規范偵查機關取證行為,保證取證合法性,意見提出探索建立命案等重大案件檢查、搜查、辨認、指認等過程錄音錄像制度。通過對有關偵查活動過程錄音錄像,有效固定和還原偵查機關偵辦重大案件時收集、提取證據的過程,進一步增強相關證據的證明力和說服力,促使辦案人員規范取證。
二是完善訊問制度。意見要求,嚴格按照有關規定要求,在規范的訊問場所訊問犯罪嫌疑人。為嚴防刑訊逼供,意見還提出探索建立重大案件偵查終結前對訊問合法性進行核查制度。
三是保障當事人、辯護人的訴訟權利。意見強調,要健全當事人、辯護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權利保障制度;在案件偵查終結前,犯罪嫌疑人提出的無罪或者罪輕的辯解,辯護律師提出的犯罪嫌疑人無罪或者依法不應追究刑事責任的意見,偵查機關應當依法予以核實。
21條意見推進刑事訴訟改革(節選) 一、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對任何人都不得確定有罪。
二、嚴格按照法律規定的證據裁判要求,沒有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對于量刑證據存疑的,應當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認定。
三、建立健全符合裁判要求、適應各類案件特點的證據收集指引。探索建立命案等重大案件檢查、搜查、辨認、指認等過程錄音錄像制度。完善技術偵查證據的移送、審查、法庭調查和使用規則以及庭外核實程序。統一司法鑒定標準和程序。完善見證人制度。
四、偵查機關應當全面、客觀、及時收集與案件有關的證據。
偵查機關應當依法收集證據。對采取刑訊逼供、暴力、威脅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言詞證據,應當依法予以排除。對物證、書證等實物證據,一般應當提取原物、原件,確保證據的真實性。需要鑒定的,應當及時送檢。證據之間有矛盾的,應當及時查證。所有證據應當妥善保管,隨案移送。
五、完善訊問制度,防止刑訊逼供,不得強迫任何人證實自己有罪。嚴格按照有關規定要求,在規范的訊問場所訊問犯罪嫌疑人。嚴格依照法律規定對訊問過程全程同步錄音錄像,逐步實行對所有案件的訊問過程全程同步錄音錄像。探索建立重大案件偵查終結前對訊問合法性進行核查制度。
六、在案件偵查終結前,犯罪嫌疑人提出無罪或者罪輕的辯解,辯護律師提出犯罪嫌疑人無罪或者依法不應追究刑事責任的意見,偵查機關應當依法予以核實。
七、完善補充偵查制度。對于二次退回補充偵查后,仍然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依法作出不起訴決定。
八、進一步完善公訴機制,被告人有罪的舉證責任,由人民檢察院承擔。對被告人不認罪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強化庭前準備和當庭訊問、舉證、質證。
九、完善不起訴制度,對未達到法定證明標準的案件,人民檢察院應當依法作出不起訴決定,防止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案件進入審判程序。完善撤回起訴制度,規范撤回起訴的條件和程序。
十、完善庭前會議程序,對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健全庭前證據展示制度,聽取出庭證人名單、非法證據排除等方面的意見。
十一、規范法庭調查程序,確保訴訟證據出示在法庭、案件事實查明在法庭。證明被告人有罪或者無罪、罪輕或者罪重的證據,都應當在法庭上出示,依法保障控辯雙方的質證權利。對定罪量刑的證據,控辯雙方存在爭議的,應當單獨質證;對庭前會議中控辯雙方沒有異議的證據,可以簡化舉證、質證。
十二、完善對證人、鑒定人的法庭質證規則。落實證人、鑒定人、偵查人員出庭作證制度,提高出庭作證率。
十三、完善法庭辯論規則,確保控辯意見發表在法庭。
十四、完善當庭宣判制度,確保裁判結果形成在法庭。適用速裁程序審理的案件,除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外,一律當庭宣判;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一般應當當庭宣判;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逐步提高當庭宣判率。
十五、嚴格依法裁判。
十六、完善人民檢察院對偵查活動和刑事審判活動的監督機制。
十七、健全當事人、辯護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權利保障制度。
十八、辯護人或者其他任何人,不得幫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隱匿、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不得威脅、引誘證人作偽證以及進行其他干擾司法機關訴訟活動的行為。對于實施上述行為的,應當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十九、當事人、訴訟參與人和旁聽人員在庭審活動中應當服從審判長或獨任審判員的指揮。
二十、建立法律援助值班律師制度,法律援助機構在看守所、人民法院派駐值班律師,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幫助。
二十一、推進案件繁簡分流,優化司法資源配置。
■解讀
一批冤假錯案被糾正
反映“偵查為中心”弊端 呼格案、張氏叔侄案、陳滿案……近年來,一批冤假錯案陸續被糾正,其背后反映出我國刑事訴訟制度存在的問題更發人深思。中國政法大學訴訟法學研究院院長卞建林指出,我國過往“以偵查為中心”的刑事訴訟實踐造成庭審過分依賴偵查卷宗筆錄等書面材料,庭審流于形式,使得刑事訴訟通過法庭審理發現事實真相和保障人權的價值大打折扣,既不利于有效追究犯罪,也容易導致冤假錯案的發生。
“‘以偵查為中心’的訴訟格局可被稱作‘順承模式’。”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李奮飛表示,作為源頭的偵查一旦成型,就將左右后續程序的走向。處于“下游”的起訴、審判通常只能承接偵查結論,很難作出顛覆性改變。
此次出臺的意見開宗明義,直指現有刑事訴訟制度的癥結。卞建林認為,這份意見明確要求確保偵查、審查起訴的案件事實證據經得起法律的檢驗。“將‘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對任何人都不得確定有罪’的理念置于‘以審判為中心’的政策語境中,無疑具備了無罪推定原則的內核精神。”
多項改革舉措確保
“以審判為中心” 事實上,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是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部署的重要任務,更是確保司法公平正義的關鍵一環。
“為何訴訟制度要以‘審判’為中心?這是因為人民法院所主持的庭審活動具備程序正義的最完整形態,對案件的認識和處理建立于庭審活動中控辯雙方對證據、法律意見的充分討論和辯駁之上。”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副教授魏曉娜說,在庭審中被告人的程序參與權、辯護權得到最有效的保障,各種證據、主張、觀點、意見都得到來自正反兩個方面的充分討論和反駁,在此基礎上的事實認定和法律適用是最科學和公正的。
不少專家都認為,強調“以審判為中心”并不是否認偵查、審査起訴程序的重要性。偵查和審查起訴程序收集、審查證據和適用法律的質量關系到整體的案件質量,進而也決定著判決的質量。訴訟制度的改革,最終就是要讓每一起案件的判決都能經得起歷史考驗。 據新華社
(來源:半島網-半島都市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