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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島網10月8日消息 家住黃島區的李老漢年過六旬且身患殘疾,因兩個繼子女不贍養自己,將二子女告上法庭。近日,黃島法院判決二子女每人每月給付李老漢贍養費450元;李老漢今后因病花費的醫療費由二子女各負擔二分之一。
據了解,李老漢與二被告劉某某、劉某為繼父子關系。李老漢與二被告母親張某某結婚時,兩個子女均不到十歲,李老漢和張某某將兩子女撫養成人。后李老漢與張某某感情不和,于2014年經法院調解離婚。離婚后,李老漢回原籍生活,兩子女隨即不跟李老漢來往,李老漢以其無其他子女,又無社保,且李老漢眼睛有殘疾,勞動能力越來越差為由要求二子女履行贍養義務,請求法院判令二子女每人每月給付李老漢贍養費600元并另行承擔李老漢日后的醫療費兩被告每人各承擔一半。
李老漢沒有工作,也沒有收入來源。李老漢離婚后主要生活來源靠其兄弟姐妹資助。2015年,李老漢到醫院檢查視力,醫院診斷為白內障(雙)。并經青島市殘疾人聯合會評定為視力(盲)殘疾等級壹級。
法庭上,兩子女承認李老漢撫養過自己,但以自己生活也并不富裕為由,暫時無能力贍養。
法庭審理后判決二子女每人每月給付李老漢贍養費450元,并于每月的月底前給付;李老漢今后因病花費的醫療費,退出醫療報銷部分,剩余醫療費由二子女各負擔二分之一。
據本案的承辦法官介紹說,贍養老人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也是法律的強制性義務,父母無勞動能力或生活困難的,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利。本案原、被告系繼父子關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繼父或繼母和受撫養教育的繼子女之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本法對父母子女關系的有關規定。本案中,李老漢與兩被告之母結婚時,二被告還未成年。李老漢和被告母親一起將二被告撫養長大成人,雖李老漢與被告母親離婚,但李老漢與二被告之間的繼父子不能因此解除,雙方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仍然存在,因此,李老漢要求二被告履行贍養義務的訴訟請求于法有據。李老漢因眼睛視力壹級殘疾,無勞動能力,也無生活來源,被告應當承擔其贍養義務。
通訊員 丁德振 王倩 文 劉子琳
[編輯: 董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