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早報訊 一起民事糾紛案件,經過兩級法院多次審理判決后,本應順利完結,沒想到進入強制執行程序后,楊某和劉某母子倆以過激行為抗拒法院執行,造成了不可挽回的法律后果。9月28日上午,市南區人民法院刑事審判庭,在青島市看守所刑事法庭公開宣判,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判處楊某有期徒刑兩年,緩刑3年;判處劉某有期徒刑兩年。
割腕威脅抗拒執行 市南區法院刑事審判庭副庭長姜國峰介紹,這起刑事犯罪案件,源于一起民事糾紛。楊某與劉某母子倆,與莊某發生的一起財產權屬糾紛民事案件,歷經青島兩級法院一審、二審、再審多次的訴訟程序審理,最終由青島中院作出終審判決,認定位于青島市觀海二路一處房屋,是莊某名下房產,莊某對房產享有占用、使用和收益的權利,楊某、劉某等人占用此房,侵犯了莊某的合法權益,應將房屋騰交莊某,并判決要求楊某、劉某等在指定期限內將房屋騰交給原告莊某。
民事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莊某向市南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市南法院執行局依據民事判決,向被執行人楊某、劉某發出執行通知,要求履行法定義務,但對方拒不執行,多次采取過激手段向法院施加壓力,并揚言“如果法院強遷,一定制造一個血案”。
2016年1月,市南區法院執行局對涉案房屋實施強遷,強制執行過程中,楊某爬上屋頂大肆辱罵法院執行人員,并使用碎瓦片割手腕威脅阻撓法院執行,劉某將事先準備好的汽油潑到屋外木棧道點燃,阻礙法院執行人員接近房屋。隨后,楊某、劉某當場被法院執行人員約束控制,被送交青島市拘留所司法拘留15日。
履行義務還要負刑責 姜國峰介紹,楊某、劉某的行為涉嫌犯罪,今年5月,市南區人民檢察院對二人向市南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經審理,法院認為,楊某、劉某作為被執行人,拒不履行判決、裁定所確定的義務,情節嚴重,行為已經構成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依法應予處罰。在共同犯罪中,楊某、劉某作用相當,依法都應按照所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
因為楊某、劉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從輕處罰。在審理過種中,楊某也有悔罪的表現,沒有再犯罪的危險,宣告緩刑不會導致再有危害社會現象發生,依法可以適用緩刑,而劉某采用縱火方式抗拒執行,情節惡劣,人身危險性大,依法不適用緩刑。據此,市南區人民法院刑事審判庭依法作出了判決。目前,這起案件仍在上訴期內。在刑事案件審理期間,楊某、劉某的親屬已配合法院執行部門將涉案房屋騰交給申請執行人莊某,履行了義務。
昨天下午,記者從市中級法院了解到,今年以來,全市法院以拒執罪移交公安機關審查的案件共有15起,涉案15人。其中,3起案件中,有兩人被判處有期徒刑、1人被判處緩刑。目前,還有6起案件共6名涉案人員正被提起刑事訴訟。另外,有4人以拒執罪被移交公安機關后,主動履行了義務。
(記者康曉歡通訊員張舵韓露)
[編輯: 張珍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