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一則“女子工作中暈倒兩天后離世 搶救超48小時不算工傷”的消息引發公眾廣泛關注。據報道,2015年12月29日,深圳某廠女工程女士在廠房車間突然暈倒被緊急送往醫院,術后程女士依舊深度昏迷,隨時可能死亡。12月30日院方告知家屬,程女士已基本腦死亡,家屬仍堅持治療,直至12月31日13時35分,程女士被宣布臨床死亡。此后,家屬要求認定工傷,但因為超過法定搶救時限而遭到人社部門拒絕,雙方最后對簿公堂,家屬敗訴。
程女士遇到的情況究竟能否認定為工傷?我國工傷保險制度關于48小時的規定是否存在不足?
工傷的概念要搞清楚
“工傷的根本特點在于‘三工’:工作時間、工作地點、因工作原因。其中,傷害是工作原因造成的,這是關鍵。”黎建飛認為:“傷害是來源于工作,這是工傷保險的本質特征。傳統的工傷主要是指工作設備、工作環境造成的傷害。對于自身疾病,《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視同工傷,這是對傳統工傷界限的突破。”
黎建飛解釋道,“48小時”的規定針對的是因自身疾病的情形,而非工作直接造成的,倘若工作中被機器砸傷或者發生地震、事故傷害,即使超過800個小時也算工傷。例如,油田發生火災,人員受傷,過了8年死亡也要認定為工傷。黎建飛說:“由于本案中程女士的死亡與工作沒有直接因果關系,是其自身基礎性疾病引發,所以會敗訴。”
法律始終是有界限的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視同工傷”,但常常出現突發疾病未死亡或者在48小時外經搶救無效死亡的情形。黎建飛指出,之前規定的是24小時,社會呼吁后改為48小時,現在又有聲音質疑。“法律始終是要有界限的。”黎建飛指出,總得有個時間限制,即使規定為480小時,質疑也是同樣存在的。
“工傷保險的目的不是為了懲罰,也不是為了賠償,其根本目的在于讓雇主改變生產條件,讓工傷減少,工人少受損傷。”黎建飛說,工傷保險的費用是雇主單方承擔的,勞動者不承擔任何費用,就是為了促使雇主改善工作條件,要求工作環境是安全的、衛生的;基于自身疾病的情形,雇主是無法依靠改善工作條件來避免傷害的,這與工傷制度制定的立法目的是毫不相干的。據《人民日報》
(來源:半島網-半島都市報) [編輯: 張珍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