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六人一起吃飯,酒足飯飽之際,一人酩酊大醉倒頭就睡,另外五人相繼走了,可偏偏因為這五個人都吸煙,留下的煙頭引燃了床鋪,結果熟睡的那人因一氧化碳中毒死亡,妻子將另外五人告上了法庭,最終法院判決其中的兩人需要賠償。
吃飯喝醉留煙頭 2013年3月20日,受害人邵某明和被告秦某剛約好晚上到秦某剛位于青島開發區戴戈莊的出租屋一起吃飯。下午5點半左右,邵某明與被告董某坡到達出租屋,三人一起喝酒吃飯。晚上8時許,被告高某生和被告邱某偉吃完飯喝完酒后,高某生提議到秦某剛處看看,二人到達后遂被邀請一起喝酒。
過了幾分鐘,被告邵某江到達出租屋,也被邀請一起喝酒。21時左右,邵某江說要回單位,邱某偉、董某坡就跟著一起離開出租屋。21時30分左右,邵某江回秦某剛出租屋取鑰匙,離開時,邵某江喊邵某明一起走,但邵某明沒有一起離開。
剩下邵某明、秦某剛、高某生三人又繼續喝酒。白酒喝得差不多時,秦某剛又去超市買了兩盒煙,回去的時候,看到高某生往外走,而邵某明已經躺在秦某剛的床上睡著了,于是秦某剛到旁邊的小旅館住下了。次日早晨6點多,秦某剛回去時發現邵某明已經死亡,在通知了董某坡等人后打電話報警。
根據青島市公安消防支隊經濟技術開發區大隊出具的火災事故認定書,認定起火原因如下:起火時間為3月20日23時30分至3月21日3時之間;起火部位為出租屋內床鋪處;起火原因為當晚共同吃飯人員遺留煙頭引燃床鋪所致。
原告徐某鳳認為,五被告在邵某明已經醉酒失去自理能力的情況下,本應盡合理的義務和采取措施來避免給受害人的人身或財產造成損害,但五被告均離開出租屋,導致邵某明一氧化碳中毒后無人救助最終死亡,故請求法院判決五被告承擔向原告支付邵某明的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等共計201572.58元。
兩人被判需賠償 根據公安部門的調查、消防部門的事故認定,起火原因為當晚在秦某剛出租房共同吃飯人員遺留煙頭引燃床鋪所致。結合公安機關的詢問筆錄及庭審調查等可以看出:受害人邵某明是當晚飲酒的召集者,其對醉酒后可能發生的危險存在放任的心態。且不排除其醉酒后自己吸煙的煙頭引燃床鋪的可能。在整個事件中,邵某明自身的過錯較大,應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法院判定其承擔70%的責任。
被告邱某偉、董某坡、邵某江在晚上9點多就已經離開了,距離起火時間間隔較長,如煙頭系該三人所遺留,不可能燃燒長達兩三個小時。另外,邵某江中途還曾回到出租屋取鑰匙,也未曾發現有煙頭在床鋪上燃燒,故引燃床鋪的煙頭系該三人遺留的可能性不大,原告訴求該三人承擔賠償責任,證據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被告秦某剛最后一個離開,距離起火的時間較近,不能合理排除其遺留煙頭的可能性,且該出租屋為秦某剛的住所,其作為該房屋的管理、使用人及最后離開的人,沒有盡到安全提醒、告知及幫助義務,對邵某明的死亡應承擔一定的責任,法院判定其承擔20%的責任,賠償數額為77629元。
被告高某生作為最后在一起喝酒的三人之一,其離開時間距離起火時間較近,亦不能合理排除其遺留煙頭的可能性,對邵某明的死亡亦應承擔一定的責任,法院判定其承擔10%的責任,賠償數額為38815元。
城市信報/信網記者 張鵬
(來源:半島網-城市信報) [編輯: 張珍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