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嶗山風景區是國家級風景名勝區、國家5A級旅游景區,也是青島的一張靚麗名片。昨日,市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七次會議第二次全體會議表決通過了 《青島市嶗山風景區條例》,報省人大常委會批準后將于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條例正式施行前,已經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或者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建設項目,按照原規定執行。根據 《條例》規定,風景區劃分為一級、二級、三級保護區,一級保護區為核心景區,風景區內明令禁止九種行為。
背景>>>
條例出臺歷經多次調研討論 市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七次會議對草案修改一稿審議后,法制工作室匯集整理了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通過區(市)人大常委會書面征求了風景區內全部社區的意見。之后,會同有關部門對草案修改一稿進行了研究修改。2016年7月14日,市人大常委會召開由市城鄉建設委以及嶗山區、城陽區有關部門參加的立法協調會,對法規涉及的重要制度進行了協調確認。
7月25日,市人大常委會部分組成人員赴泰安、濟寧等地就嶗山風景區立法中的重點難點問題,開展專題調研。7月29日,法制工作室又專門與嶗山區委主要負責人就關鍵問題進行了研究論證。 8月5日,市委常委會聽取了市人大常委會關于 《青島市嶗山風景區條例(草案)》起草工作及主要內容的匯報,肯定了立法嚴格保護的理念和草案的主要內容,并對有關規定和下一步工作提出了意見、要求。之后,法制工作室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市委常委會研究的意見進行了再次修改。8月19日,市人大法制委員會召開第四十七次會議,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各有關方面的意見以及法制工作室的修改建議,對草案修改一稿進行了統一審議。
審議>>>
風景區實行全年森林防火 有常委會組成人員和部門提出,風景區森林防火是頭等大事,應當更加全面、嚴格管理,建議對生產經營單位用火也作出規定。根據這一意見,法制委員會建議將相關條款修改為:“風景區實行全年森林防火,除經依法批準的特殊用火外,禁止燒荒、野炊、燒烤以及其他野外用火。森林高火險期內,禁止攜帶火種進入風景區,禁止擅自進入高火險區;禁止一切野外用火,嚴格管理可能引起森林火災的居民生活用火和單位明火作業。 ”
還有的部門提出,草案修改稿中有關建設項目審核的規定表述不清。根據這一意見,法制委員會建議在該條增加一款,表述為:“在風景區內修建纜車、索道等重大建設工程,項目的選址方案應當按照規定報上級主管部門核準。 ”此外,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條例應當明確建設項目公示的渠道,保障公眾的知情權。據此,法制委員會建議將該條修改為:“風景管理機構在建設項目審核過程中,應當將建設項目規劃選址、意向性設計方案等內容,在風景區相關社區(村莊)以及通過網絡等媒體向社會公示。公示期限不得少于十五日。 ”
【內容】
風景區內禁設各類開發區 《條例》規定,風景區按照景觀價值和保護需要,將風景區劃分為一級、二級、三級保護區,一級保護區為核心景區。根據保護風景區整體風貌和生態環境的需要,在風景區周圍確定外圍保護地帶、海域保護區。
風景區內禁止建設損害生態、危害安全、污染環境、破壞景觀的項目和設施,禁止設立各類開發區。一級保護區內,除必需的導覽、休憩、道路、環境衛生、安全防護等游覽設施外,禁止新建、擴建賓館、招待所、培訓中心、療養院、房地產開發項目以及其他與風景資源保護無關的建筑物、構筑物。二、三級保護區的建設進行限制性規定:二級保護區內,嚴格限制與風景游覽無關的建設,控制建筑高度、體量與密度;三級保護區內應保持山體余脈、河流水系、田園綠地等生態緩沖區與景觀廊道,不得形成連片建設地帶。
風景區建設應保持自然特性 風景區建設應當保持自然特性,體現特色風貌,促進生態環境保護和風景區可持續發展,避免園林化、城市化、過度人工化。風景區內建筑物和構筑物的布局、高度、體量、造型、風格、色調以及標志標牌等,應當與周圍景觀、環境相協調。風景區游覽路徑設計和道路地面鋪裝應當與自然風貌、環境特色相適應。
風景區內的河溪、泉水、瀑布、池潭、水灣等應當保持自然狀態,除按照規劃要求保護、利用并經風景區管理機構審核、有關部門批準外,不得截流、改向或者做其他改變。風景區內的外圍保護地帶內,應當保持山體完整,保護風景區以及周邊的整體環境。經批準進行的建設活動,建設規劃、建筑物的設計應當與風景區的景觀相協調,不得對山體形成封閉式遮擋。在海域保護區內,禁止在一級保護區毗連海域筑池養殖,嚴格限制其他區域筑池養殖;嚴格限制影響景觀的浮筏、網箱養殖規模。
不得圍追兜售和強買強賣 風景區管理機構應當根據風景區規劃,合理利用風景名勝資源,完善交通、住宿、餐飲、購物等方面的旅游配套設施,改善游覽條件。風景區管理機構應當合理確定游覽線路,設置規范的地名標志、路邊以及景點、景物說明標識,在景區險要部位設置符合要求的安全設施和警示標志。風景區管理機構應當就風景區內未開放游覽區域,以明示的方式事先向旅游者作出說明或者警示。景區接待旅游者不得超過風景區管理機構核定的最大承載量。
風景區內從事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在風景區管理機構指定的地點和劃定的范圍內經營,不得圍追兜售、強買強賣或者攔截、圍堵車輛強行攬客,不得欺詐和誤導旅游者。風景區管理機構應當建立信息平臺,發布風景區保護、管理以及公共服務信息。風景區管理機構應當建立投訴舉報制度,受理對風景名勝資源保護、利用、管理的咨詢、投訴、舉報等。
【處罰】
違法建設最高可罰100萬元 違反《條例》相關規定,在風景區內進行建設活動的,由風景區管理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恢復原狀或者限期拆除,沒收違法所得,并處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款。在一級保護區毗連海域筑池養殖的,由海洋與漁業部門責令改正、恢復原狀,沒收違法所得,并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
未經批準在風景區內野外用火的,由風景區管理機構、林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給予警告,對個人并處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并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森林高火險期內攜帶火種進入風景區或者擅自進入森林高火險區的,由風景區管理機構、林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對個人并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并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違反《條例》規定,造成森林火災,構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責任。
在景物設施上刻劃、涂寫或者在風景區內亂扔亂倒垃圾、亂排生活污水的,由風景區管理機構責令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處50元罰款。在風景區內從事經營活動的單位或個人,圍追兜售、強買強賣、強行攬客,由風景區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并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鏈接】
風景區內9種禁止行為 1、開山、開礦、采石、采砂等破壞景觀、植被和地形地貌的活動。
2、非法引進、帶入外來物種或者未經依法檢疫的動植物及其產品。
3、在一級保護區、二級保護區內放牧牲畜。
4、非法捕獵野生動物、采集野生植物。
5、擅自砍伐樹木。
6、非法采集鵝卵石、景觀石或者珍稀巖石。
7、在景物或者景區設施上刻劃、涂寫。
8、亂扔亂倒垃圾、亂排污水。
9、其他破壞風景名勝資源的行為。
本版撰稿 記者 于順 通訊員 周怡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