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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報訊 昨天,市環保局發布消息稱,環境保護部日前發布了《關于廢止部分環保部門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的決定》。依據大氣法的相關規定,環保部、公安部及國家認監委聯合出臺《關于進一步規范排放檢驗加強機動車環境監督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對機動車污染排放監管管理做出了新規定。 《通知》明確,環保部門不再核發機動車環保檢驗合格標志,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將排放檢驗合格報告拍照后,通過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監管系統上傳公安交管部門。
市環保局相關人員對于這一民生話題給予了解讀,這名工作人員介紹說,《大氣法》第五十三條規定,“在用機動車應當按照國家或者地方的有關規定,由機動車排放檢驗機構定期對其進行排放檢驗。經檢驗合格的,方可上道路行駛。未經檢驗合格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不得核發安全技術檢驗合格標志。”為貫徹落實新《大氣法》,《通知》提出,機動車生產企業和機動車所有人應當依法進行機動車排放檢驗。機動車排放檢驗機構應當嚴格落實機動車排放檢驗標準要求,并將排放檢驗數據和電子檢驗報告上傳環保部門,出具由環保部門統一編碼的排放檢驗報告。
《通知》提出,“環保部門不再核發機動車環保檢驗合格標志。 ”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將排放檢驗合格報告拍照后,通過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監管系統上傳公安交管部門,對未經定期排放檢驗合格的機動車,不予出具安全技術檢驗合格證明。公安交管部門對無定期排放檢驗合格報告的機動車,不予核發安全技術檢驗合格標志。 (記者 王磊江 通訊員 宋敏)
新聞提醒 為貫徹落實《通知》相關內容,省環保廳正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具體的貫徹落實意見,在具體意見未下發前,我市仍繼續實施環保標志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