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一個院里做生意,因為潑水的小事,就往對方臉上扔碎玻璃;喝了點酒跟老婆吵架,一怒之下上山放火;為了牟取暴利,私自販賣假煙……涉案人員分別被判處10個月到6年的有期徒刑。8月15日,李滄法院曝光三起案件,提醒市民引以為戒。
院里潑水引爭執,往人臉上扔玻璃 經審理查明,被告人田晴晴與被害人張祖芳都是在青島市李滄區重慶中路1093號院內,從事物流經營的業戶。2015年9月6日8時許,被告人田晴晴在該院內因潑水與張祖芳發生爭執,張祖芳朝田面部扔抹布,進而雙方相互廝打,后被告人田晴晴的丈夫楊超與被害人的丈夫趙竹茂均到場將雙方拉開 ,田晴晴進屋,張祖芳從屋外往屋內扔空酒瓶,屋內的田晴晴持一塊空酒瓶碎片朝屋外的張祖芳面部投擲,致張祖芳口部受傷。經法醫鑒定:張祖芳口腔左上唇皮膚黏膜全層裂傷,其損傷構成輕傷二級;左頰部皮膚裂傷,口腔近中牙冠部分折斷缺損,其損傷構成輕微傷。田晴晴右頸部及項部皮膚劃傷;左上臂、雙肘部及前臂、左膝部皮膚挫傷,其損傷構成輕微傷。
2015年9月22日,被告人田晴晴被青島市公安局李滄分局取保候審,后田晴晴違反取保候審規定脫逃。2016年3月15日,被告人田晴晴在山東省德州市臨邑縣被抓獲。2016年3月30日,被告人田晴晴自愿交到青島市公安局李滄分局湘潭路派出所人民幣5萬元,作為賠償被害人張祖芳的賠償款。
李滄法院認為,被告人田晴晴的行為構成故意傷害罪,公訴機關指控成立。被告人田晴晴到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對其可以從輕處罰。因被害人在此次糾紛中存在一定過錯,且被告人田晴晴主動預交賠償款5萬元,故對被告人田晴晴亦可酌情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范圍問題的規定》第四條之規定,判決被告人田晴晴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
夫妻吵架,放火燒山 被告人曲濤,男,1964年生。因犯搶劫罪、故意傷害罪于1983年被原青島市嶗山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因毆打他人于1993年被勞動教養一年;因犯搶劫罪、強奸罪于1995年被青島市李滄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因犯交通肇事罪于2012年被青島市城陽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2012年12月31日被釋放。
2016年2月24日17時許,被告人曲濤因酒后與妻子吵架,隨后來到李滄區老虎山南坡半山腰處,持打火機將妻子在該山上整理的鍛煉場地點燃后逃離,隨即引發山火,過火面積約25平方米,燒毀黑松8棵,經鑒定,價值共計人民幣766元。李滄法院認為,被告人曲濤放火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后果,其行為構成放火罪,應予懲處。公訴機關的指控成立。被告人曲濤在緩刑考驗期內犯新罪,應當撤銷緩刑,與前罪判處的刑罰并罰。依照《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相關規定,判決被告人曲濤犯放火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三個月 ;與前罪判處的有期徒刑三年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六年。
賣假煙被抓,被判了一年 公訴機關指控,2014年以來,被告人于函靜在未辦理煙草專賣許可證的情況下,多次從一名叫“阿福”(未獲)的男子處購入卷煙后在青島市出售。2015年4月2日10時許,被告人于函靜在青島市李滄區西大村94號樓附近接收“阿福”通過快遞寄送的卷煙時被青島市李滄區煙草專賣局稽查人員查獲,當場查扣卷煙100條,后在被告人于函靜位于青島市李滄區君峰路36號的住處查扣卷煙150余條,經鑒定,均系偽劣卷煙 ,部分系假冒注冊商標的卷煙 ,價值共計人民幣87052.74元。
李滄法院認為,被告人于函靜違反國家煙草專賣管理法律法規,未經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許可,無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非法經營煙草專賣品,情節嚴重,構成非法經營罪。依照《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非法生產、銷售煙草專賣品等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等的規定,判決被告人于函靜犯非法經營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五千元,扣押的香煙予以沒收。
記者 張鵬
(來源:半島網-城市信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