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殷建光
7月5日晚,江蘇連云港女子李玲玲在回家路上,被一條“價值3.6萬元”的德國牧羊犬咬傷。兩天后,其男友王茹再次遇到這條狗時,將其打死。7月22日,當地警方以涉嫌故意毀壞財物罪,將王茹刑事拘留,又因其打狗時,“涉嫌與他人結伙作案”,延長刑事拘留期限至30日。(8月6日《新京報》) 女友被狗咬傷,男子漢大丈夫,當然不能坐視不管,如果雙方“自行協商處理”后,狗主人按照承諾將這條狗送走,那也就沒事了。但是,狗主人偏偏我行我素,繼續在小區里遛狗。仇人相見,分外眼紅,于是就發生了向狗復仇的案件。
把狗打死,固然要承擔民事賠償責任,但是不一定構成犯罪。因為,無法確定王茹出手就是為了將狗打死,而且,目前警方尚無證據表明,王茹對這條狗的價值有清晰認識。因此,當地警方以涉嫌故意毀壞財物罪將王茹刑拘是否妥當,還需進一步商榷。
德國牧羊犬在很多城市屬于禁養犬,而且已經咬傷過人了,狗主人竟然還不拴繩出來遛狗,這無疑是對他人安全赤裸裸的挑釁。筆者認為,只要私家狗咬過公民,就應該對狗采取措施,一方面防止它再咬人,對狗主人形成震懾,因為狗咬人的原因就是狗仗人勢,應該讓狗主人汲取教訓;一方面也可以避免向狗復仇事件的發生,保護公民的權益,人不侵犯狗的利益,這是人對動物的尊重,但是,也絕對不允許狗侵犯人的利益。
狗咬人,狗主人也應該承擔連帶責任。輕則承擔侵權責任,賠償損失,如果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則需承擔刑事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79條規定,“違反管理規定,未對動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管理人應承擔侵權責任”。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對打狗者要依法追究責任,對縱狗咬人者也不能網開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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