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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女士所在之處是拆遷協議上規定的房屋。
近日,菏澤市成陽路朝陽小區回遷戶柳女士撥打熱線電話反映,她2010年與開發商簽訂了《拆遷房屋產權調換協議書》,因工程延期遲遲不能回遷。今年7月,她突然發現協議上規定的房屋已交付另一回遷戶,對方同樣持有一份拆遷協議。
文/片 記者趙念東
買來材料想裝修
卻發現房子另有主人 2010年,牡丹區稅務局家屬院以北、成陽路以東、南關排水溝以西、胡同以南規劃拆遷紅線范圍內實施房屋拆遷,建設朝陽小區,柳女士的房屋正處于拆遷范圍內。
“經過協商,我們選擇了房屋產權調換,開發商以朝陽小區內的兩套住房作為補償。”2010年1月,柳女士的愛人張先生與朝陽小區開發商菏澤碧海置業有限公司簽訂了兩份《拆遷房屋產權調換協議書》(下稱“拆遷協議”),其中一套房屋是朝陽小區2號樓1單元101號房。
柳女士稱,按照拆遷協議,拆遷過渡期限自2010年1月26日搬遷起至2011年7月26日止共計18個月。然而,由于工程延期,柳女士一家遲遲未能回遷入住。
“由于居住的房屋拆遷,我們一家六口包括兩個老人一直在外租住。”柳女士稱,2016年,他們租住的房屋即將到期,此時,其他回遷戶已陸續交房入住,但他們卻一直未接到開發商的交房通知。
上個月,看到大部分回遷戶已交房,認為自己也即將交房的柳女士開始將地板磚、水泥、沙子等材料運進小區,為裝修做準備,卻突然發現拆遷協議上規定的房屋已交付給另外一回遷戶,并辦理了交房手續。當對方拿出與柳女士一樣的拆遷協議時,“我當時就震驚了,一套房子怎么會有兩個主人?”
另一回遷戶
也有拆遷協議 5日,記者來到朝陽小區見到了正站在2號樓4單元前的柳女士。據她介紹,由于單元號調整,原來的1單元就是現在的4單元。記者跟隨柳女士來到101號房前,此時,大門緊閉。柳女士稱,房屋鑰匙在另一回遷戶手中,而她沒有。
“當時,我看了該回遷戶手中拆遷協議的簽訂時間,顯示為2011年6月,與我們簽訂的相差一年。”柳女士稱,按照自己手中的協議,開發商理應將房屋交付于自己。為弄清楚原因,她多次找到拆遷辦與房管部門,皆沒有得到一個確切說法,而開發商遲遲不露面。
記者聯系到另一回遷戶陳女士。據她介紹,作為回遷補償,開發商給予她三套房,其中包括該房屋,拆遷協議是在2011年6月20日簽訂的,2016年5月1日接到開發商的交房通知,并拿到了房屋鑰匙。
“我手中有拆遷協議、交房手續等相關材料,完全合理合法。”對于為何另一回遷戶也有拆遷協議,陳女士表示不清楚。
拆遷服務中心稱
管不了 “目前,我最擔心的是日后的房產證辦理。”柳女士說,如果對方辦了該房屋的房產證,自己便再沒有收回的可能。
記者跟隨柳女士來到牡丹區房管局了解情況,一工作人員稱,雖然知道該房屋存在異議,但如果該回遷戶與開發商一同前來申請辦理房產證,且手續齊全,房管局沒有理由拒絕。
“我們只是負責登記,而對于一房為何出現二主以及如何解決,并不在我們管理范圍之內。”該負責人建議柳女士前往拆遷服務中心詢問。
記者又與柳女士來到牡丹區城市開發征收服務中心檔案室,工作人員在電子檔案庫中找到了柳女士手中拆遷協議的存檔信息,而對于為何“一房二主”,該工作人員表示不清楚。當柳女士詢問是否可以查詢另一回遷戶的檔案信息時,該工作人員稱,未經本人同意,無法向柳女士提供檔案內容。“拆遷這一塊兒雖由我們負責,但我們只負責將拆遷信息存檔,便于他人查找。至于如何解決,還得找開發商。”該工作人員說。
柳女士說,自朝陽小區完工后,開發商便撤出了小區,他們撥打開發商負責人的電話,對方也不接。“后來,我們打聽到該開發商在長江路上有一在建項目。”接著,記者又與柳女士來到該項目售樓處。一售樓人員表示,開發商不在此處辦公,自己只負責該樓盤的銷售,沒有開發商的聯系方式。
對此,齊魯晚報菏澤律師團成員、山東君誠仁和律師事務所律師李洪觀認為,開發商與回遷戶簽訂的房屋產權調換協議書是一種合同,開發商在交付房屋時出現“一房二主”,致使雙方簽訂的調換協議無法履行,給回遷方造成損失。回遷方可與開發商協商解決,也可向法院起訴,要求開發商履行協議,并賠償相應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