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網7月26日訊 “如果業主不購買停車位,物業就不讓車輛進入小區。”7月23日,居住在青西新區盛華未來城的張先生向信網(0532-80889431)反映,7月21日,他在自己單元樓下電梯口旁邊看到一張通知,小區將從2016年9月1日起正式實行封閉式車位管理,就像他這樣沒有購買車位的業主,物業不讓車輛進入小區。盛華未來城物業辦的宋經理說,開發商是為了銷售車位,才讓他們配合發出這張通知的。
張先生提供的通知書
不買車位就不能進小區停車 7月21日,張先生在自己單元樓下電梯口旁邊看到貼著一張通知。“在發出這張通知之前,我們業主沒有收到物業的任何詢問。”張先生說。
信網根據張先生提供的照片看到,這份通知是以盛華未來城物業的名義發出的,“盛華未來城將于2016年9月 1日起正式實行封閉式管理,小區里的大門道閘系統全面啟用,有車位的業主將另行發放感應卡進入小區,無車位車輛禁止出入小區。屆時,小區路面禁止停放一切車輛,公安、消防、救護車、郵政、法院等公務車除外。”
張先生說,他是在2015年10月份收的房,收房至今地下停車庫和機械升降停車位并沒有開始使用,智能門禁和安全門也都沒有安裝。目前,大多數業主都把車停放在人行道路或者消防通道上,沒有固定的停車位也的確會造成停車不規范、車輛擁堵等現象。
“現在購買一個車位要3-8萬元,我們是本小區的業主,如果不購買車位,就不讓我們的車輛進入小區,那以后我們的車要停在哪里?”
物業稱開發商為賣車位才出此規定 根據張先生提供的購房合同第二章第六條,“根據相關的法律法規和《青島市商品房預售合同》,業主享有以下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所有權中,由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業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包括圍墻、池井、公共照明設施、庭院廣場、道路、綠化等。”而其中的道路是業主的共用部位和設施設備。
根據張先生反映的情況,信網聯系了盛華未來城小區的青島世佳物業有限公司,公司的宋經理表示這一紙通知是在開發商青島齊盛達置業有限公司的“要求”下發出的,“開發商是為了銷售車位,我們物業也只是配合開發商的要求,具體怎么解釋要問開發商,物業只是參與管理而已。”宋經理說,物業已經要求開發商在9月1日之前盡快的完善小區與之配套的門禁系統,并把門禁卡給業主。
“小區里只有地下停車庫和機械升降停車位,而地上是沒有固定停車位的,業主的車現在大多都停在人行通道和消防通道上。”對于購房合同里道路為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業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宋經理解釋道,“我認為的這個道路,除了消防通道外不能停車,其余就是人行通道,但人行通道也是不能停車的。”
信網聯系到開發商青島齊盛達置業有限公司相關工作人員鄭部長,鄭部長稱,亂停車已經嚴重影響了小區里的交通,很多業主也曾經到物業反映過這個情況,并且業主的車還停在消防通道上,如果小區里邊一旦發生火情等危險,消防車不能正常駛入后果很嚴重。而對于其他問題,鄭部長稱不方便回答。
物業雖有管理權利 但車輛停放問題仍需三方協商 黃島區城市管理局物業管理辦公室的工作人員稱,對于沒有購買車位就不讓業主車輛進小區的問題,從《物業管理條例》來講是沒有詳細的規定,“但從實際管理的角度來講,要看每個小區的管理規約是否明確了車位的管理方式。售房時,物業服務合同作為房屋買賣合同的附件出現,購房合同和物業服務合同會對停車位的產權,特別是購房合同會對停車位的產權歸屬進行約定,約定屬開發商共有的可以讓開發商轉讓,約定屬于全體業主的屬于共有的。”
工作人員說,沒有劃定停車位的地方,肯定不適宜作為停車位的,只有規劃作為停車位的地方,才能停放車輛。“但是不讓業主的車進小區,這種做法肯定是不合理的,但如果將車停放在人行通道和消防通道,又會堵塞公共交通。”工作人員認為,如果物業和開發商都沒有征求過業主的意見,就采取封閉小區的管理模式肯定是不合適的,究竟如何管理進入小區的車輛,還需要三方一起進行協商。如果物業和開發商從開始購房到現在都沒有征求過業主的要進行封閉式管理的意見,這種做法是不合適的。所以要先落實一下物業和開發商是否對業主詢問過意見。”
山東首辰律師事務所吳芝容律師也認為,既然小區內已經出現亂停車的現象,物業既然有管理的權利,發出這個通知也是合理的。“但張先生的購房合同上道路是業主的共用部位和設施設備,應該取大眾的看法,不能只取有利于張先生一方的說法。”信媒體見習記者 孫琳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