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符向軍
維護良性健康的市場經濟秩序,是法律作為“公平良善之術”的精神內核,也是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和食品安全法的立法本意。只要在法律框架內打假索賠,沒有非法占有公私財物的目的,就是依法維權的合法行為,就要受到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食品安全法的保護。
近日,記者從中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學研究會獲悉,廣東博羅縣公安局對被其非法刑事拘留34天的打假人作出國家賠償并賠禮道歉。黃載回、陸元昌、范海等3名打假人多次購買問題食品(進口食品沒有中文標簽、過期食品等),向商家索賠,要求價款10倍懲罰性賠償。2015年7月8日被廣東博羅縣公安以涉嫌敲詐勒索罪刑拘。(7月18日《中國質量報》) 博羅縣公安以涉嫌敲詐勒索罪之名,刑拘3名打假人,之所以被惠州市公安局撤銷,并因此向打假人作出國家賠償和賠禮道歉,是因為博羅公安將買假索賠的簡單民事行為與敲詐勒索的刑事犯罪行為混同,混淆了民法與刑法的邊界,屬于違法辦案、非法刑拘,侵害了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依法應予撤銷。
惠州市公安局沒有“官官相護”,依法撤銷下級公安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體現了行政執法的公正性,維護了公安機關執法為民的公信、權威形象,無疑值得肯定,令人欣慰,但透過此案,也應進行深刻反思。
首先,“知假買假”目前已越來越受到國家法律與司法實踐的肯定,社會公眾尤其是執法者,要盡快扭轉思想觀念,建立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改變對民間打假乃至職業打假行為的認識誤區和習慣性偏見。只要在法律框架內打假索賠,沒有非法占有公私財物的目的,就是依法維權的合法行為,就要受到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食品安全法的保護。
第二,市場經濟中,經營者與消費者是平等民事主體,但消費者往往處于弱勢地位,側重保護弱勢市場主體,維護良性健康的市場經濟秩序,是法律作為“公平良善之術”的精神內核,也是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和食品安全法的立法本意。司法部門在具體執法辦案過程中,既要保護權益受到侵害的普通消費者,也不應苛求“知假買假”者的消費者主體身份和購物用途,進而產生歧視和排斥心理,更不應一屁股坐到強勢商家一邊,使得執法偏袒、不公。
第三,國家賠償是根據法律規定,對受到不公正執法司法待遇的當事人進行金錢賠償和精神撫慰。但司法機關不能止于國家賠償,應該吸取教訓,強化執法司法素養,切實糾正、消除執法司法不公,并追究相關責任人的錯案責任,不能讓國家財政白白耗費,不能讓司法機關的公信力無端消損,更不能讓打假人士的安全感無處安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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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半島網-半島都市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