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早報訊 超市、停車場不按規定明碼標價,商店銷售鍋具虛構原價……昨天,市物價局發布了多起“消費市場專項整治行動”典型案例。今年上半年,我市物價部門圍繞與消費者密切相關的“吃、住、行、娛、購、游”六大元素,開展了“消費市場專項整治行動”,對酒店、賓館、停車場、商場、超市、景區景點等經營單位的價格行為進行監督檢查,查處了一批侵害消費者權益的案例,凈化了消費市場價格環境。
“公布部分案例,希望各行業經營者引以為戒,守法誠信經營,共同營造青島消費市場良好價格環境。”市物價局工作人員介紹,全市物價部門在旅游季節會繼續加大檢查力度,從快辦理市民和游客的價格投訴,特別是對一些不明碼標價或標價不規范的行為,更要嚴厲打擊。
案例1: 根據群眾投訴舉報,市南區物價局于今年1月19日對市南區愛家福超市上杭路二店依法進行了檢查。經查,發現該單位經營過程中存在牛奶、紅酒、白酒等多種商品無明碼標價、面包等多種商品貨簽不對位問題。
點評:該單位價格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三條,構成“不標明價格的”、“不按照規定的內容和方式明碼標價的”價格違法行為。市南區物價局依據有關價格法律、法規之規定,責令該單位立即改正上述價格違法行為,并對其作出給予罰款的行政處罰。
案例2: 今年4月,市物價局在對停車場收費行為進行專項整治過程中,依法對青島民安泊車管理服務有限公司單縣路、汶水路、成武路停車場和青島云帆廣告有限責任公司泊車服務分公司和興路、昌樂路停車場的收費公示執行情況進行了檢查。經查,發現上述停車場存在不按規定的內容和方式進行明碼標價的問題。
點評:上述停車場價格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三條,構成 “不按照規定的內容和方式明碼標價的”價格違法行為。青島市物價局依據有關價格法律、法規之規定,責令上述停車場立即改正價格違法行為,并作出了對單縣路、汶水路、成武路、和興路、昌樂路停車場五處停車場給予罰款的行政處罰。
案例3: 根據群眾投訴舉報,市物價局對青島市海飛軒商貿有限公司銷售T1127T蘇泊爾炒鍋、煎鍋、套鍋炫彩三件套裝的價格行為進行了檢查。經查,該公司以“原價718,鉅惠價359元”的形式對商品價格進行宣傳。但經落實,T1127T商品自上架以來從未以718元的價格成交過。
點評:該公司的價格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四條 “經營者不得有下列不正當價格行為”第(四)項“利用虛假的或者使人誤解的價格手段,誘騙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與其進行交易的”規定。青島市物價局于2016年1月4日對其價格違法行為進行了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等有關規定,責令該公司立即改正價格違法行為,并對其作出給予罰款的行政處罰。 (記者 孫啟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