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車沒看清車牌,公交車已經離站開出20多米才意識到自己坐錯車,此時男子林某某非要司機為自己停車,司機按照公司要求,回絕了林某某的要求,結果林某某來回揪扯司機刁某,最終導致公交車失控,撞上路邊停靠在左側的211路公交車車尾,導致兩車受損9700余元。近日,市北法院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宣判了這起案件,被告人林某某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目前該判決已生效。
2015年11月26日18時許,公交車站附近出現了驚險一幕。被告人林某某乘坐363路公交車行至福州路東小區車站時,發現自己坐錯了車,然而此時公交車已經開出了公交站,按照規定,駛出公交站的公交車不能停車上下客,但林某某卻不顧這一切安全規定,強硬地要求司機刁某停車,說自己要下車。司機刁某對林某某講明,按照行車規定其駕駛的363路公交車中途沒站不能停靠下車。原本以為事情已經平息,然而隨后當車行至伊春路與福州北路路口北20米處時,被告人林某某一看司機沒有停車,就用手來回揪扯司機刁某要求停車,最后導致車輛失控撞上路邊停靠在左側的211路公交車尾部,致使兩車受損,損失合計9700余元。
后刁某將被告人林某某控制住并撥打110報警,民警趕至現場將被告人查獲到案。記者從市北區人民法院了解到,被告人林某某,無業。1986年因犯流氓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2001年因犯強制猥褻婦女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五年,2010年7月因犯故意傷害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不得假釋,刑期至2011年2月10日。因涉嫌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林某某于2015年11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0日被逮捕。現羈押第一看守所。
市北區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林某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之規定,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告人林某某到案后對主要犯罪事實經過供認不諱,認罪態度較好,依法可從輕處罰。市北區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林某某提出駕駛員中途停車的要求被拒,并不能成為林某某采取過激手段干擾駕駛員正常駕駛,進而導致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和財產安全處于危險狀態的合法理由,被告人林某某的行為符合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犯罪構成,應當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六十五條、第八十一條第二款之規定,判決如下被告人林某某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不得假釋。
城市信報/信網記者 張鵬
(來源:半島網-城市信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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