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購買煤炭沒給錢,別人拿出欠條時卻不認賬了,聲稱了自己在酒桌上喝大了,神志不清時錯把欠條當成菜單簽上了自己的名字,為了6萬元當事人打了兩場官司,到底是賴賬還是被詐騙?法院是這么判決的……
買煤欠下6萬多,稱喝醉時被騙寫下
王先生是萊西市煤炭交易市場的煤炭經營戶,孫先生是萊西市煤炭交易市場的管理承包人。王先生在萊西市煤炭交易市場經營煤炭期間,孫先生多次購買王先生的煤炭及向王先生借款,根據欠條上顯示的數字,截止于2013年6月11日,孫先生共欠王先生人民幣65210元,由孫先生在王先生書寫的協議上簽名確認。協議載明“協議:經協議所欠吉勝款陸萬伍仟貳佰壹拾元,將于2013年10月前絕對付清,逾期按每月3%收取滯納金,并愿負法律責任。(以上內容由王先生書寫,以下內容由孫先生書寫)。孫先生2013年6月11日。”事后,王先生向孫先生索款未果,上訴至法院,請求依法判令孫先生支付王先生貨款65210元并自2013年11月1日起按照約定支付利息。
孫先生在一審中表示,王先生狀告的孫先生于2013年6月11日簽訂還款的協議,是孫先生邀請王先生等人一起在順祥酒家喝酒后,王先生拿出了早已寫好了的該協議,并未經雙方就欠款憑證核對,在孫先生誤以為是王先生拿酒店的菜單讓孫先生簽字才簽的字,并且是在王先生提前寫好相關內容后趁孫先生喝醉酒后簽的字,王先生訴稱的欠款應提供2013年6月11日之前由孫先生出具的購煤憑證證明,該簽字對他而言是重大誤解,對王先生而言是乘人之危或說是采取欺詐的手段使孫先生作出錯誤的認知行為,依法應予以撤銷,為維護孫先生的合法權益,請求法院駁回王先生的訴訟請求并提出反訴,要求法院判令撤銷雙方于2013年6月11日簽訂的還款協議。
兩審都敗訴,欠條的錢要還
一審法院認為,王先生提交的上述證據,形成了一個完整的證據鏈,能夠證實王先生訴訟請求,原審法院予以支持;孫先生關于“是在王先生提前寫好相關內容后趁王先生喝醉酒后簽的字”的辯解意見,缺乏證據支持,法院不予采信。此外,王先生要求孫先生按照月利率3%負擔利息,王先生要求的利率過高,應該予以適當調整,由孫先生按銀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的四倍負擔利息。據此,依照相關法律規定,一審判決孫先生給付王先生人民幣65210元。
宣判后,孫先生不服,向市中院提起上訴。市中院認為,本案爭議的焦點一是雙方于2013年6月11日簽訂的協議是否應予以撤銷問題。本案中,孫先生所簽訂的還款協議,無需具備必要的知識、技能或交易經驗等,盡管上訴人孫先生提交了三份證人證言,但證人未出庭作證,且未提交其他證據予以佐證上訴人孫先生簽訂有關還款的協議時,對其行為的性質及債權人等發生了錯誤認識,因此,其簽訂還款協議的行為是其真實的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上訴人孫先生認為一審法院認定協議合法有效是違法并應予以撤銷的上訴理由不成立,市中院不予支持。
此外,上訴人孫先生上訴稱,之所以尚欠被上訴人王先生部分煤款至今未付,就是因為被上訴人王先生未付煤炭市場租賃費,上訴人孫先生依法行使先履行抗辯權,有權拒付之前欠被上訴人王先生的煤款。市中院認為,上訴人主張的租賃費系另一法律關系,可另行主張,故上訴人孫先生行使先履行抗辯權而拒付其所欠款項的上訴理由無法律依據,市中院不予采納。
綜上,孫先生的上訴理由不成立,市中院不予支持,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城市信報/信網記者 張鵬
(來源:半島網-城市信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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