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華社北京6月27日電(記者崔清新、楊維漢)備受關注的民法總則草案27日首次提請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一次會議審議,這是根據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提出的重大部署作出的立法安排。
草案分11章,分別是基本原則、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組織、民事權利、民事法律行為、代理、民事責任、訴訟時效和除斥期間、期間的計算、附則,共186條。
草案增加了保護胎兒利益的規定,將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年齡下限標準降至六周歲,完善了監護制度;按照法人設立目的和功能的不同,將法人分為營利性法人和非營利性法人兩類;賦予“非法人組織”以民事主體地位,并設專章作了規定;繼承了民法通則的做法,設專章規定民事權利的種類和內容,對人身權利、財產權利、知識產權、網絡虛擬財產和數據信息等新型民事權利客體作了規定;完善了民事法律行為;在現行法律規定的基礎上完善了代理規則;進一步完善了民事權利受到侵害后的救濟渠道和方式;吸收司法實踐經驗對訴訟時效制度作了完善。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主任李適時在向全國人大常委會作草案說明時說,草案既延續了現行民事法律中科學合理的內容和制度,又吸收近年來實踐證明行之有效的民事司法實踐經驗。
據介紹,民法典將由總則編和各分編組成。總則編是民法典編纂工作“兩步走”中的第一步,其內容是民事活動必須遵循的基本原則和一般性規則,統領各分編。各分編在總則編的基礎上對各項民事制度作具體可操作的規定。總則編和各分編形成一個有機整體,共同承擔著保護民事主體合法權益、調整民事關系的任務,可謂公民社會生活的“總規矩”。
我國曾于1954年、1962年、1979年、2002年4次啟動民法典的制定,但由于當時歷史條件所限,未能出臺。
[編輯: 李敏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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