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胡建兵
電梯出現故障要分清責任,如果是電梯質量問題,那就由制造商、建筑商等負責;如果是管理不到位等問題,那就由物業負責,只有明確了責任,才能罰得準,罰得明,罰得有效,使民眾乘電梯更安全。
湖北省電梯使用安全管理辦法》已由湖北省政府辦公廳發布,8月1日起施行。辦法規定,市區電梯困人,接到報告后,維修人員必須30分鐘以內到場,市區外的1個小時以內到達,被困時間超過1小時,最高可罰1萬元。(6月25日《楚天金報》) 電梯“困人”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可能是電梯質量、使用頻率、使用年限、使用方法等問題。《湖北省電梯使用安全管理辦法》明確,“電梯的安裝、改造、修理應由電梯制造商或其他許可單位進行,嚴禁任何形式的轉包、分包,否則可處最高3萬元罰款。”也就是說,任何單位購買了電梯后,日常維保也應由電梯制造商或者由其他許可的單位進行。那么,一旦小區電梯“困人”,是找物業還是直接找制造商呢?
一般來說,電梯制造商在電梯過了保修期后已沒有義務和責任負責維修了。再說,民眾在小區里出了問題,習慣上找物業,不可能直接去找電梯制造商。而且,電梯制造商可能在北京、海南,也有可能在國外,等他們派人來“解救”,被困的人根本等不及。
《湖北電梯使用安全管理辦法》還規定,“市區電梯困人,接到報告后,維修人員必須30分鐘以內到場,市區外的1個小時以內到達”“如果乘客被困轎廂超過1小時,可對物業公司等電梯使用單位,處以3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雖然“物業公司等電梯使用單位”可作為處罰對象,明確了部分責任,但一個模棱兩可的“可”字,仍然沒有從生產、使用、維保、組織施救等方面厘清責任,仍可能會出現相互推諉、扯皮等問題。試想,如果電梯“困人”由制造商負責施救,就可能造成物業對電梯放松管理。如果由物業等負責,則可能會使建筑商采購質次價廉的電梯,制造商在電梯的生產過程中也會偷工減料。
因此,對于電梯“困人”,施救不能舍近求遠,應第一時間通知小區物業。如果小區物業不能救助的,再由物業向其他專業人員求助。最好的辦法是在各個城市成立專業的救援隊,24小時值班。當然,對于電梯出現故障,也要分清誰的責任,如果是電梯質量問題,那就由制造商、建筑商等負責;如果是管理不到位等問題,那就由物業負責,只有明確了責任,才能罰得準,罰得明,罰得有效,使民眾乘電梯更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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