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年來,隨著我國經濟社會發展和工業化、城鎮化進程推進,一些地方農村勞動力離鄉外出打工,將未成年子女留在家鄉交由他人監護照顧,導致大量農村留守兒童出現。由于缺乏親情關愛和有效監護,有些農村留守兒童出現了心理健康問題甚至極端行為,遭受到意外傷害甚至不法侵害。6月21日,省政府印發了《關于貫徹國發〔2016〕13號文件加強農村留守兒童關愛保護工作的實施意見》(以下簡稱《實施意見》),對山東省農村留守兒童關愛保護工作進行了整體部署。《實施意見》規定,2017年要建成全省農村留守兒童關愛保護工作平臺;到2020年,全省關愛保護農村留守兒童的意識普遍增強,農村留守兒童成長環境得到改善、安全更有保障,農村留守兒童留守現象明顯減少,形成全社會關愛農村留守兒童的良好格局。
加強農村留守兒童及家庭情況評估
為了準確掌握全省農村留守兒童情況,《實施意見》要求,2016年上半年全省各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組織開展一次留守兒童摸底排查工作,將農村未成年人家庭全部納入摸底排查范圍,對有不良行為和嚴重不良行為的農村未成年人重點排查。通過摸底排查,精準采集數據信息,認真填寫《山東省農村留守兒童基本情況登記表》,準確掌握農村留守兒童家庭情況、監護情況、就學情況、行為情況等,建立健全農村留守兒童檔案和幫扶臺賬,并及時錄入山東省未成年人(留守兒童)關愛保護信息管理平臺,建立詳實完備、動態更新的全省農村留守兒童信息庫。
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要對農村留守兒童及家庭情況進行評估。評估每年進行兩次,重點對象隨時評估。委托監護人較好履行監護職責,農村留守兒童生活、教育、身心健康等方面得到較好保障的,評估結果為較好;委托監護人能基本履行監護職責,農村留守兒童生活、教育、身心發展等方面得到基本保障,但未成年人有不良行為、心理失當等情況的潛在風險的,評估結果為一般;無人監護、父母一方外出務工另一方無監護能力(即留守在家的父親或母親因重病、重殘等原因喪失監護能力)或委托監護人監護教育能力不足,農村留守兒童生活、教育、身心發展得不到有效保障,極易或已經出現心理失當、輟學、嚴重不良行為、外出流浪乞討等非正常情況的,評估結果為差。新增農村留守兒童應及時更新臺賬和工作平臺,父母外出返鄉的要實行退出制度。
不滿16歲兒童不得脫離監護單獨生活
為落實農村留守兒童保護方面家庭的主體責任,《實施意見》明確父母或其他監護人在家庭發展中要首先考慮兒童利益,依法履行對未成年人的監護職責和撫養義務。父母外出務工要盡量攜帶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或一方留家照料,暫不具備條件的應當委托有監護能力的親屬或其他成年人代為監護,不得讓不滿16周歲的兒童脫離監護單獨居住生活。父母雙方外出務工不能履行監護職責交由祖父母、外祖父母、成年兄姐監護的,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對其監護能力進行評估,不具備監護能力的,要及時督促家長更換監護人。
針對委托非直系親屬、朋友承擔監護責任的情況,《實施意見》要求須經村(居)民委員會同意,在監督人監督下,由監護人和受委托監護人簽訂委托監護協議,明確雙方責任義務,監督人在協議上簽字后在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和村(居)民委員會備案。對自身無法確定委托監護人的,由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指定有意愿、有能力的近鄰或熱心群眾擔任監護人,依法完善相關手續并明確監護報酬。對納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圍無力支付監護報酬的,縣級政府、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可給予適當補助。
《實施意見》還規定,農村留守兒童關愛保護工作實行屬地管理,縣級政府承擔主體責任,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和村(居)民委員會承擔具體責任。縣級政府要加強統籌協調和督促檢查,建立健全農村留守兒童關愛保護制度,制定政策措施,認真組織開展關愛保護工作。通過政府購買服務方式,在鄉鎮(街道)設立農村留守兒童關愛保護專業干事,在村(社區)設立農村留守兒童關愛聯絡員等。
省民政廳相關負責人表示,《實施意見》在明確強化家庭監護主體責任的同時,也強調要落實縣、鄉鎮人民政府和村(居)民委員會職責、加大教育部門和學校關愛保護力度及推動社會力量積極參與。
從源頭改變農村留守兒童現狀
要想改善農村留守兒童成長環境,關鍵的是要從源頭上改變“兒童進不了城,父母回不去鄉”的無奈現實。為此,《實施意見》提出要結合各地實際,制定和落實支持農民工返鄉創業的各項政策措施。通過結對幫扶、資金支持、技術服務等方式,扶持農村留守兒童家庭發展投資少、見效快、風險小的特色產業。對吸納農村留守兒童家庭成員就業30人以上或帶動10戶以上的各類經營主體,在用地保障、財政政策、銀行貸款等方面給予重點支持。通過政府購買部分公益崗位,安排農村留守兒童困難家庭成員就業。支持建檔立卡貧困戶的農村留守兒童困難家庭,利用特色產業扶貧基金、小額貸款扶貧擔保基金等發展特色種養和加工業。
同時,大力推進外來務工人員市民化進程,為其更好地監護照料未成年子女創造條件。公安機關要結合戶籍制度改革,研究完善外來務工人員隨行未成年子女的落戶政策,逐步使其享受與城市居民同等待遇,為外來務工人員照料子女創造條件。教育部門要結合當地實際,完善隨遷子女入學(入園)辦法,堅持以全日制公辦中小學(普惠性幼兒園)為主、相對就近原則,接受隨遷子女入學(入園)申請,簡化入學(入園)手續,進一步做好外來務工人員隨遷子女平等接受義務教育、學前教育工作,制定完善符合條件的外來務工人員隨遷子女接受義務教育后在流入地參加升學考試的政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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