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朱清建
最近,葉先生的網店因某款商品打了半年的“最后一天”促銷,被杭州市場監管部門處以1.5萬元罰款。監管部門稱,網店做法屬虛假宣傳,有誤導消費者嫌疑。工商部門提醒,發現此類虛假宣傳,市民可進行舉報。(6月2日東南網) 多年來,“最后一天”揮淚甩賣、清倉大削價、不計血本低價清貨……這樣的廣告條幅經常充斥著線上線下的店鋪,屬于虛假宣傳,違反了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和反不正當競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經營者利用廣告或者其他方法,對商品做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的,監督檢查部門可以根據情節處以一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處罰辦法》也規定,工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行政部門可以對經營者進行處罰。如果經營者有違法所得,就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其停業整頓、吊銷營業執照。
經營者通過宣傳虛假清倉、結業信息,誤導消費者購買商品的,都涉嫌構成虛假宣傳的欺詐行為,侵害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但是,“最后一天”促銷在現實中卻長期存在,一方面,緣于消費者的維權意識、維權動力不足。這些商品多屬于價格低廉的小商品,所以,大家并沒有明顯的“割肉感”,即便吃了虧,也覺得不值得置氣。另一方面,執法不力、不到位,缺乏震懾力。依賴舉報,打擊甚少。
全面依法治國的當下,豈能任由“最后一天”促銷“打持久戰”?一方面,消費者要提高維權意識,打個舉報電話并不是多難的事,只有人人都有較真意識,才會讓“最后一天”促銷成真;另一方面,還要強化執法力度,執法部門既要主動出擊,又要發動消費者,做到有舉報必核實,一旦核實必嚴格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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