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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何勇海
近日,網上出現一則貼文稱,一位乘客乘飛機從北京到溫州,因自己坐的是經濟艙,但由于幫同事拿行李坐了頭等艙的擺渡車,需要額外收費,結果300米左右的距離收費398元。他覺得不合理。記者聯系到該網貼發布者所在企業相關負責人確認,上述消息屬實,為他同事的真實經歷,記者亦從溫州機場獲得證實。(5月10日《每日經濟新聞》) 對于“300米收398元擺渡費”,機場方面稱,這筆收費是事先告知了旅客的,旅客也同意了,并開具了發票。然而在筆者看來,即使盡到了提前告知義務又如何?提前告知了,難道就不存在亂收費行為?
在一個高度壟斷的市場,如果消費者同意就能成為高收費的理由,那么,消費者的權益基本無從保障。比如在機場,提供擺渡服務的“只此一家”,拖著沉重行禮的旅客幾乎無從選擇,只能“享受”天價擺渡服務,這恐怕不符合市場經濟之道。機場本是公共服務,擺渡服務也一樣。既為公共服務,收費就得合情合理,就應經過物價部門核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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