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我國首部反家暴法正式實施已過去倆月,近日,齊魯晚報記者采訪發現,離婚案件中涉及家暴的,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的市民很少,而且已經發出的保護令也面臨著諸多執行難題。
3月4日,反家暴法實施第4天,濟南市市中區就成立了全市首個反家暴聯席會。齊魯壹點 記者宋立山攝
案例>>
提了句離婚,丈夫刀砍岳母 “你敢離婚,我就弄死你全家。”近日,濰坊市坊子區的李蒙一臉恐懼地告訴記者,這幾乎是丈夫的口頭禪。
28歲的李蒙與丈夫結婚5年,有個3歲多的女兒。兩人經人介紹認識后,很快墜入愛河并閃婚。然而婚后不久,兩人就因一件小事爭執不下,丈夫對她大打出手,牙齒打出了血。
被打之后,李蒙傷心不已,丈夫又是道歉又是哄,李蒙就原諒了。沒想到,這只是開頭。
“只要有爭執,就會對我拳打腳踢。”她哽咽道,連自己穿什么衣服都要丈夫同意,出門前要匯報,晚回來就會被打。
同樣的情形也發生在濱州市陽信縣的成玲玲身上,對她來說,丈夫就是個擺脫不掉的惡魔,不僅語言威脅,還輔以行動。去年冬天,丈夫拿刀子到岳母家,砍傷了岳母和小姨子,一切只是因為成玲玲堅持要離婚。
刺傷人后,丈夫惡狠狠地撂下話,“你們去告我吧,反正我是傷人罪,頂多判上幾年,等我出來,我不會輕易饒了你們。”這話像噩夢一樣回旋在成玲玲耳旁,為了家人安全,她選擇了隱忍。
尷尬>>
一聽要罰丈夫錢,就不申請保護令了 對于成玲玲這種遭受家暴卻無法擺脫婚姻的女性來說,反家暴法似乎讓她們看到了一些希望。
山東明湖律師事務所主任律師劉純清說,根據反家暴法,當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臨家庭暴力的現實危險,即便沒有提起離婚訴訟,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包括禁止被申請人實施家庭暴力,禁止被申請人騷擾、跟蹤、接觸申請人及其相關近親屬,責令被申請人遷出申請人住所等。
就在3月4日,反家暴法實施第4天,濟南市首個反家暴聯席會議辦公室、反家暴維權合議庭在市中區人民法院成立。市中區法院民四庭副庭長、反家暴維權合議庭審判長高玉峰說,自成立以來,他接到了二三十個咨詢電話,多數為自稱遭受家暴的女性,咨詢如何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但是咨詢的不少,申請的卻一個沒有。
高玉峰說,其中一名女性稱,丈夫下崗后買了輛小車賣豆漿,結果剛開始干就被城管沒收了,生活不如意,時常借酒澆愁,喝了酒就打她,因此她想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高玉峰聽了之后,表示這種情況可以申請,但是對方接著追問,“如果他再打我,會把他怎么著?”
在得到“(丈夫)可能會被拘留或者罰款”的回答后,該女性當即說,“我不申請了,罰錢也是罰我們家的。”
數據>>
司法實踐中被認定的家暴僅一成 高玉峰說,上述這名女性很典型,還想繼續過日子的,往往不會真去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而過不下去的,會直接訴請離婚。
濟南市市中區法院每年受理的離婚案件近700件,高玉峰粗略估計,其中七成以上女性在庭審中主張自己曾遭受過家暴。不過,在司法實踐中認定家暴并非易事。高玉峰說,在離婚案件中法官最終認定存在家暴的不足一成,“一是難以界定,在家庭矛盾中,雙方偶爾推搡或者互相擊打,算不算家暴?二是舉證難度大,比如,如何證明身上的傷疤就是家暴所致?”
不僅在離婚案件中,在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時,舉證也是一大障礙。反家暴法要求,法院應當在七十二小時內作出人身安全保護令或者駁回申請;情況緊急的,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內作出。因此當事人是否有充足證據,顯得尤為重要。高玉峰建議,首先是及時錄音錄像,如果條件不允許,則盡量第一時間報警,并主動要求民警出具相關的司法文書,“僅憑報警記錄不能說明問題”。
回訪>>
剛申請了保護令,不到半月又被騷擾 反家暴法實施兩個多月來,全省法院發出的人身安全保護令并不多。其中,德州市陵城區法院、菏澤市巨野縣法院和濟南市歷下區法院曾先后發出過。
而保護令在執行過程中,更面臨諸多現實障礙。2016年3月,巨野縣的單某帶朋友到家中飲酒,酒后對妻子王某實施毆打,之后又懷疑王某有外遇,再次對其侮辱謾罵,拳打掌摑,折磨長達一個多小時。警方介入后,單某寫下《離婚保證書》,并分居。剛過去兩天,單某就強行闖入王某住所,撕碎保證書。王某再次報案后,單某轉而騷擾王某年邁的父母,嚇得王某住進了賓館。
不堪忍受的王某向法院申請了“人身安全保護令”。4月22日,巨野縣人民法院作出了人身安全保護令裁定,禁止單某對王某實施謾罵、毆打、騷擾、接觸等行為,禁止其再接近王某及其父母住所,裁定有效期為6個月。
然而,半個月不到,巨野縣人民法院鳳凰法庭庭長李磊就接到了王某的求助電話,單某又開始騷擾她和家人了。目前,法院正積極聯系單某,如果單某確實違反了禁令,法院將對其進行訓誡,如果單某仍然執迷不悟,法院將依法處以一千元以下罰款、十五日以下拘留。
該案件只是人身保護令執行難的一個縮影,李磊坦言,“法院依法簽發人身安全保護令后,由于家庭暴力發生場所、時間的特殊性,使得法院無法24小時對被申請人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李磊表示,這需要公安機關以及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等協助執行,但在具體執行過程中誰來監督,各部門具體如何分工配合,都不明確。
高玉峰也有類似的擔憂,“如果裁定被申請人搬離受害人住所,搬到哪里去?誰來監督,保證被申請人不再搬回來?而如果申請人受到跟蹤之類的騷擾,不但執行困難,舉證都成問題。”
(齊魯晚報·齊魯壹點 記者 宋立山 邢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