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大眾網濟南5月5日訊(記者 王宗陽)記者從濟南市政府獲悉,近日《濟南市公共租賃住房使用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正式出臺。《辦法》明確規定公共租賃住房住宅租賃期限一次最長5年,最短1年。此外,如果租住者有轉借、轉租或者擅自調換所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等“不公平”行為,必須要退房。
七種“不公平”行為得退房 據悉,《辦法》明確了公共租賃住房的退出機制和法律責任,其中包括七種需要退回公共租賃住房的情形:一是轉借、轉租或者擅自調換所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的;二是改變所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用途的;三是損毀、破壞住房,擅自裝修、改變房屋結構和配套設施,拒不恢復原狀或者不當使用造成重大損失的;四是在公共租賃住房內從事違法活動的;五是無正當理由連續6個月以上閑置公共租賃住房的;六是隱瞞家庭情況或提供虛假材料騙取公共租賃住房的;七是違反法律、法規等規定的其他行為。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出具取消保障資格責令限期退回的決定書。承租家庭對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承租家庭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規定期限內不退回公共租賃住房的,可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一次租住最長5年最短1年 《辦法》規定,選擇期房的申請家庭實行入住前資格復核制度。不再符合公共租賃住房準入條件的,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應取消其準入資格,停止辦理入住手續,并予書面通知。 此外,公共租賃住房住宅租賃期限一次最長5年,最短1年。具體租期可根據承租家庭收入層次、濟南居住證期限和勞動(聘用)合同年限等因素綜合確定。期滿后,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應對承租家庭(單位)的資格進行復審,依據有關規定確定是否續租。
租金標準定期調整,每2年公布一次 針對備受關注的租金標準問題,《辦法》規定,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標準由市物價部門會同市住房保障管理、財政部門根據相關規定,按照配租對象類別、收入及同地段市場租金水平等因素確定,經市政府批準后實施。同地段市場租金水平的測定按照有關規定執行。租金標準實行定期調整,原則上每2年向社會公布1次。
公共租賃住房住宅租金可按月或按季、年收取。按季、年收取租金后,不足1個月退租的,租金按整月收取,未發生的租金應予退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