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5年10月2日13時許,被告人唐某從被告人孔某處取得鑰匙,進入孔某位于青島市李滄區的租住處,見與孔某合租的舍友的房門未鎖,遂起意盜竊。唐某進入舍友的房間后將放在床上的女式包內的黃金戒指一個(價值人民幣953元)、黃金項鏈及鳳凰形黃金吊墜一件(價值人民幣3566元)、玉珠項鏈及蘑菇形黃金吊墜一件(價值人民幣1403元)以及床上的白色科諾牌平板電腦盜走。當日17時許,唐某將竊得的平板電腦留下,將竊得的黃金首飾交給被告人孔某保管,并告知其是盜竊所得,孔某明知上述物品系唐某盜竊所得而予以窩藏。2015年10月2日23時許,舍友發現被盜后報警。公安機關經偵查確定被告人唐某、孔某有盜竊嫌疑,后于2015年10月7日22時許在旅館內將二被告人抓獲,后將涉案贓物全部繳獲,現已發還被害人。
李滄法院認為,被告人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構成盜竊罪,應予處罰。被告人孔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窩藏、轉移,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亦應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有關規定,判決被告人唐某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被告人孔某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單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
城市信報/信網記者 張鵬
(來源:半島網-城市信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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