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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斯涵涵
河南省新鄉市中級人民法院于4月26日駁回“閆嘯天犯非法捕獵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非法收購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一案的再審申訴,認為“原判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 90后在校大學生、16只鳥、判刑10年半……這些情況極易引發網友的同情和不平。然而,撇開大學生的身份標簽,小閆終究是一個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理應為自己的行為負責。司法機關從閆嘯天聊天記錄、手機信息,以及其他手機中的信息照片中查明,他明知燕隼屬國家二級保護動物,還進行出售。
大學生掏鳥獲刑,固然令人惋惜,但要厘清情與法的分界點。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是依法治國的基本法則,也應該成為公眾的法律信仰。一方面,司法部門要依法判案,公正公平,不枉不縱;另一方面,民眾也要加強學習,提高法律水平,學會用法律思維來處理問題,明辨是非,莫被似是而非的“大小利弊”模糊了看待法律看待世界的眼睛,更不要讓愚昧和利欲牽著鼻子走,陷進犯罪的泥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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