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3年,家住臨沂沂南的張女士與鄰縣的李先生相識并相戀,2014年,二人訂婚,并決定購買婚房。后來由男方出資13萬元,女方出資14.5萬元在縣城某小區購置樓房一套,并辦理了房屋產權證,但二人一直未辦理結婚登記。后來在共同生活的過程中,倆人的分歧越來越大,最終決定分手,但雙方對于房屋分配及增值部分分配不能達成一致意見。近日,張女士來電咨詢:如果二人現在因感情不合,要分手,這房屋及增值部分該如何處理?
沂蒙晚報特邀律師姜濤:根據《物權法》相關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共有人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沒有約定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關系等外,視為按份共有。同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當事人因同居期間財產分割或者子女撫養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對于本案,二人于同居關系存續期間,共同出資購買樓房并領取房屋產權證,且雙方沒有約定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故此房屬于二人同居期間共同財產,在解除同居關系時,共同財產及增值部分,均可按照出資比例的份額,進行分割。
記者趙澤軍 通訊員李艾忠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