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蔣曙輝
溫州目前出現的矛盾并非個案,此后也將涉及到全國各地民眾的利益,是時候立法解決這一矛盾了。就溫州而言,法律邊界尚且模糊不清,能否先緩一緩,等到“大框架”正式出臺時再決定? 連日來,溫州約600戶家庭面臨土地使用年限到期或即將到期,他們需要花費數十萬元高額土地出讓金“買地”,才能重新辦理土地證。類似遭遇在社會各界引發熱議和關注,許多市民紛紛致電,咨詢有關土地使用權的各種問題。記者來到溫州市國土資源局,土地利用管理處處長張少清接受了記者的采訪。(4月16日溫州網)。
土地使用權到期后怎么辦,民眾隱憂已久。但是,他們的隱憂始終沒有及時得到解決。或許某些地方職能部門還心存竊喜,因為到期之后,他們可能會收取一筆不菲的出讓金。從另外一個角度來看,某些地方職能部門也可能認為離矛盾爆發的日子還遠著呢,誰都不愿意先給自己攬難事。
1990年5月19日,國務院頒布了55號令《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條例規定,居住用地出讓年限最高為70年。當時,溫州還進行了20年到70年的分檔。直到2007年,《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修訂稿才有了規定,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的,自動續期。至于又將續多久,需不需重新收出讓金,收多少,目前為止沒有實施細則。
這一矛盾溫州率先遇上了,這顯然需要有立法方面的頂層設計,交與地方政府去化解著實有些難度。報道中,溫州職能部門開始嘗試收取續期出讓金,不過,他們的這一“收費”缺乏法律細則的支撐,因而也極易引發新的矛盾。其一,法律沒有明確規定,收取費用的多少容易引起爭論。其二,續期收費會遇到許多特例,那些剛剛買到二手房的住戶,如果恰好遇到土地使用權到期,怎能忍心讓他們再次拿出不菲的錢?溫州官員將其比喻成“高價買了輛快報廢的二手車”,這比喻并不恰當,立法層面有缺陷,能怪民眾沒悟透政策?其三,對于拒絕辦理續期手續的住戶怎么辦,能將他們掃地出門?而不辦理續期手續的住戶,將面臨以后的出讓和房產抵押難。
土地使用權到期,立法出現滯后,既不能把板子打在地方官員的屁股上,更不能犧牲群眾利益,讓他們為此埋單。值得注意的是,當初法律法規之所以對土地使用權設定年限,相信其本意是強調土地屬國有,和某些情形的有償使用,并非刻意再讓民眾掏腰包。
溫州目前出現的矛盾并非個案,此后也將涉及到全國各地民眾的利益,是時候立法解決這一矛盾了。就溫州當地而言,法律邊界尚且模糊不清,能否先緩一緩,等到“大框架”正式出臺時,再來決定對住宅用地是否收取出讓金,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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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半島網-半島都市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