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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人民銀行4月15日發布《關于信用卡業務有關事項的通知》(下稱“《通知》”),取消現行統一規定的信用卡透支利率標準,實行透支利率上限、下限區間管理,上限為現行透支利率標準日利率萬分之五,下限在日利率萬分之五的基礎上下浮30%。新規自2017年1月1日起實施。
透支利率最低打7折 在利率標準方面,作為全面實施市場定價的過渡階段,《通知》對信用卡透支利率設置上限和下限管理,透支利率上限為日利率萬分之五,透支利率下限為日利率萬分之五的0.7倍。
對此,人民銀行有關負責人表示,現有信用卡利率政策已不能適應社會經濟發展的需要:信用卡利率定價缺乏靈活性和差異性,難以滿足持卡人對循環信用服務的個性化和多樣化需求;固定單一利率束縛了發卡機構信用卡資產業務的精細化發展;信用卡透支利率與存貸款利率之間未建立聯動關系,信用卡對鼓勵消費、擴大內需的作用未得到充分發揮。
該負責人表示,對信用卡利率設置上限和下限,待時機成熟再全面實施市場定價,有利于發卡機構在過渡期內積累定價數據和經驗。
可給支付寶充值 通知取消了關于透支消費免息還款期最長期限、最低還款額標準以及附加條件的現行規定,由發卡機構基于商業原則和持卡人需求自主確定;取消滯納金,由發卡機構和持卡人協議約定違約金;取消超限費,并規定發卡機構不得對服務費用計收利息。現行《銀行卡業務管理辦法》規定信用卡免息還款期最長為60天、首月最低還款額不得低于當月透支余額的10%。
該負責人表示,“滯納金”的概念帶有較強行政強制色彩,不適宜用于平等市場主體之間的經濟活動。對于持卡人違約逾期未還款的行為,發卡機構應與持卡人通過協議約定是否收取違約金,以及相關收取方式和標準。例如,央行此前規定的最低還款額為透支額的10% 。也就是說,如果你透支額為15000元,最低應該還1500元,如果只還了500元,按規定就要付50元(1000元×5%)的滯納金。現在用“違約金”取代了“滯納金”,而且由發卡機構和持卡人協議約定違約金。
此外,《通知》還對信用卡預借現金業務分為現金提取、現金轉賬和現金充值三類,并對每種業務類型進行了明確界定。其中,將持卡人通過ATM辦理信用卡現金提取業務的限額,由現行每卡每日累計人民幣2000元提高至人民幣1萬元;現金轉賬、現金充值的收款賬戶應分別為本人銀行結算賬戶、本人支付賬戶,禁止不同信用卡之間的轉賬。據新華社等
央行答問 問:為何要對信用卡透支利率設置上限和下限?
答:對信用卡利率設置上限和下限,待時機成熟再全面實施市場定價,主要基于以下考慮:一是實施分步走、漸進式改革,有利于發卡機構在過渡期內進一步積累定價數據和經驗,引導其完善信用卡利率定價機制;二是目前各發卡機構信用卡風控能力和定價能力參差不齊,進行利率上限和下限指導,有利于避免個別發卡機構盲目降價打價格戰,導致不公平競爭和高風險客戶過度舉債,從而增加信用風險,引發市場局部混亂;三是在目前信息披露機制有待加強的情況下,設置透支利率上限有利于防止個別發卡機構不合理收取過高利息,保障持卡人合法權益。
問:為何取消對免息還款期及最低還款額的限制?
答:免息還款期和最低還款額待遇是信用卡的重要特征和核心服務。現行《銀行卡業務管理辦法》規定信用卡免息還款期最長為60天、首月最低還款額不得低于當月透支余額的10%,并統一規定持卡人享受免息還款期和最低還款額待遇的條件,使發卡機構對不同層次的客戶缺乏差異服務的彈性和空間,不利于發卡機構自主創新和改進服務。《通知》取消上述限制,旨在賦予發卡機構更多自主決策空間,由發卡機構根據自身經營策略和持卡人風險等級靈活組合免息還款期和最低還款額待遇,為持卡人提供多樣化選擇,形成錯位競爭、優勢互補的市場格局。
問:持卡人的權益有了哪些保障?
答:一是保障持卡人知情權。要求發卡機構充分披露信用卡申請條件、收費項目與標準以及信用卡標準協議與章程等內容,以顯著方式提示持卡人注意信用卡協議中與其有重大利害關系的事項,確保持卡人充分知悉并確認接受。
二是尊重持卡人選擇權。要求發卡機構充分尊重持卡人真實意愿,調整信用卡利率標準時應至少提前45個自然日按照約定方式通知持卡人,且持卡人有權在新利率標準生效之日前選擇銷戶。
三是保護持卡人資金安全。要求發卡機構應妥善處理偽卡交易和賬戶盜用等非本人授權交易,及時引導持卡人留存證據,按照相關規則進行差錯爭議處理,并定期向持卡人反饋處理進度。鼓勵發卡機構通過商業保險合作和計提風險補償基金等方式,依法對持卡人損失予以合理補償。
央行網站
“滯納金”怎么算? 央行此前規定的最低還款額為透支額的10%。也就是說,如果你透支額為15000元,最低應該還1500元,如果只還了500元,按規定就要付50元(1000元×5%)的滯納金。
現在用“違約金”取代了“滯納金”,而且由發卡機構和持卡人協議約定違約金。
(來源:半島網-半島都市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