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備受關注的生二孩產假問題,在青島終于“落地”。近日,市人社部門會同市衛計部門共同研究印發《關于生育政策調整實施期間生育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確定了本市生育保險參保職工享受產假等待遇的具體辦法。《通知》明確,新增60天產假的時間點是從今年1月1日起算,女方2016年3月30日尚處于國家規定的產假期間的,可以順延享受待遇。
明確新增60天產假時間點:從1月1日起
3月30日,山東省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印發文件,就新修訂的《山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今年1月22日實施)有關條文適用問題予以答復。根據文件精神,青島研究出臺的《通知》就青島生育保險參保職工享受產假等待遇的具體辦法加以明確。
《通知》明確,自2016年1月1日(含1月1日,下同)起,符合規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增加產假60天,享受生育津貼。
目前,國家規定的產假按照《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執行。在此基礎上,省計生條例明確規定增加產假60天。即:2016年起,女職工依法生育享受98天+60天,共計158天產假;其中,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我省實施新條例后,非晚育人員的產假明顯增加。
按照省人大有關解釋,本市同時明確,符合新《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原條例和新條例生育子女,女方2016年3月30日尚處于國家規定的產假期間的,可以順延享受新條例規定的增加產假和生育津貼。女職工生育按規定享受生育津貼待遇,生育津貼由生育保險基金負擔。
目前,《青島市城鎮職工生育保險辦法》規定:符合國家計劃生育政策生育或者實施計劃生育手術、所在單位按照規定參加生育保險并為該職工連續足額繳費一年以上的職工,享受生育保險待遇。生育保險待遇包括生育醫療費用和生育津貼。
辦理生育保險:報銷時帶啥材料看清楚
《通知》明確,2015年12月31日之前符合二孩生育條件但未辦理《生育證》生育二孩的人員,屬于違法生育,按規定不享受生育保險待遇;符合生育政策的流、引產人員由鎮街衛生計生辦出具相關證明,享受生育保險待遇。2016年1月1日至21日期間符合生育條件的流、引產人員或生育人員,可到戶口所在地的鎮街衛生計生辦開具符合生育政策的相關證明,辦理生育保險待遇。
《通知》同時明確,政策過渡期內,人社部門目前根據《計劃生育服務手冊》、《生育一孩優惠政策告知單》、《生育證》、《生育政策過渡期生育子女備案表》、《流動人口生育服務登記證明》等衛生計生部門出具的合法生育證明材料辦理生育保險相關業務。待本市新的《生育服務手冊》、《生育證》正式啟用后,生育第一個、第二個子女的夫妻憑《生育服務手冊》、《流動人口生育服務登記證明》,具有特殊情形再生育的夫妻憑《生育證》,持外省生育證明材料的,可由居住地鎮街衛生計生辦核實出具符合政策生育證明,辦理生育保險相關業務。
參保職工可通過關注“青島12333”微信訂閱號或登錄市人社局網站(www .qdhrss.gov.cn)了解生育保險有關政策和辦事程序。
記者 張同順
(來源:半島網-半島都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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