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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新華社北京4月8日電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財政部日前聯合發布《關于保護、獎勵職務犯罪舉報人的若干規定》,進一步完善保護、獎勵職務犯罪舉報人工作。
規定鼓勵個人和單位依法實名舉報職務犯罪,明確要求任何個人和單位依法向檢察院舉報職務犯罪的,其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檢察院對于舉報內容和舉報人信息,必須嚴格保密。
規定明確了檢察機關在受理、錄入、存放、報送舉報線索和調查核實、答復舉報人等環節所要遵守的八條保密措施。如受理舉報應當由專人負責,在專門場所或者通過專門網站、電話進行,無關人員不得在場;舉報線索應當由專人錄入專用計算機,加密碼嚴格管理;通過專門的舉報網站聯系、答復舉報人時,應當核對舉報人在舉報時獲得的查詢密碼,答復時不得涉及舉報具體內容等。
據了解,司法實踐中,對舉報人的打擊報復行為除了直接侵犯人身、財產權益的顯性報復外,更多地體現為利用職權對舉報人進行變相打擊的隱性報復,如下崗、轉崗、解聘、不予晉升、停發獎金等。此類報復由于與企業或者機關正常的制度規范和內部管理權限相關,往往難以認定。對此,規定對顯性報復和隱性報復都作了列舉規定,明確了十種“打擊報復”情形(見圖表)。
規定進一步細化了對舉報人及其近親屬的保護措施,規定舉報人及其近親屬人身、財產安全受到威脅的,檢察院應當采取必要的保護措施,如禁止特定的人員接觸舉報人及其近親屬;對舉報人及其近親屬人身、財產和住宅采取專門性保護措施等。規定特別指出,檢察院在開展保護舉報人工作中,需要公安機關提供協助的,應當商請公安機關辦理,公安機關應當在職責范圍內予以協助。舉報人直接向公安機關請求保護而又必須采取緊急措施的,公安機關應當先采取緊急措施,并及時通知受理舉報的檢察院。
規定明確了舉報獎勵的范圍,規定舉報線索經查證屬實,被舉報人構成犯罪的,應當對積極提供舉報線索、協助偵破案件有功的實名舉報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一定的精神及物質獎勵。同時,規定還對獎勵金額以及保護、獎勵舉報人工作中失職、瀆職的法律責任予以明確規定。
山東環保領域17人職務犯罪被查 去年5月至12月,山東省檢察機關開展了環境保護行政執法檢察監督專項活動,強化對生態環境的司法保護,共查處環保領域職務犯罪12件17人。
今年4月8日,山東省檢察院與山東省環保廳聯合召開深化拓展環境保護行政執法檢察監督專項活動電視電話會議,山東省檢察院副檢察長王效彤作出上述表示。
據介紹,2015年5月至12月,山東省檢察機關共對涉嫌污染環境、破壞生態犯罪批準逮捕234人,提起公訴343件594人,針對環保領域行政不作為、亂作為發出檢察建議347件,查處環保領域職務犯罪12件17人。
此外,山東省環保執法部門與檢察機關密切協作,共立案處罰環境違法行為6936起,向公安機關移送涉嫌環境違法犯罪案件464件。
山東省環保廳副廳長董秀娟說,對惡意違法排污、監測數據作假、涉嫌環境污染犯罪案件,環保部門要及時移交公安機關依法處理。據新華社
■解讀
保密+保護+更高額獎勵=? 因舉報單位領導而被轉崗、扣發獎金該怎么辦?相關人員違反保密規定,對舉報人保護不力該如何追責?新規進一步加大了對舉報人合法權益的保護,讓舉報人能夠更加放心、積極舉報職務犯罪。
對舉報人保護加強 記者從最高檢了解到,在有關單位配合下,檢察機關還逐步建立了一些成熟有效的工作機制,如受理、移送舉報材料時的保密機制,舉報人轉為證人時的身份轉換機制等,來加強對舉報人的保護。然而,在實踐中,職務犯罪舉報人保護、獎勵制度仍存在一些亟待完善的問題:保護工作的分工不夠明確;缺乏具體、有效的保護措施;側重事后救濟,舉報人遭受威脅時往往求助無門;隱性報復難以查處;獎勵金額偏低,獎勵資金經費保障水平不一。
“目前,惡性打擊報復職務犯罪舉報人的現象雖然得到一定程度遏制,但我國職務犯罪舉報人保護狀況仍不容樂觀,而利用職權或者采取其他方法對舉報人進行變相打擊的隱性報復更是難以查處。”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陳衛東說。
最高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萬春介紹,此次出臺的規定對保密措施,打擊報復的情形,保護舉報人的措施,保護、獎勵對象的范圍等都作了更加具體、明確的規定,增強了可操作性。
將泄密可能性降到最低 規定鼓勵個人和單位依法實名舉報職務犯罪。“行為人在舉報時往往最關心的就是舉報行為的保密問題。”北京師范大學法學院教授宋英輝說。對此,規定在保護、獎勵舉報人的各個環節都規定了嚴格的保密措施,將泄密的可能性降到最低。
萬春介紹,規定在受理、錄入、存放、報送舉報線索和調查核實、答復舉報人等環節集中規定了八條保密措施,強調嚴禁泄露舉報內容以及舉報人姓名、住址、電話等個人信息,嚴禁將舉報材料轉給被舉報人或者被舉報單位。
“為確保案件順利查辦,必要時部分舉報人將以證人的身份進一步配合檢察機關辦案。”萬春表示,對此,規定要求“人民檢察院應當采取不公開真實姓名、住址和工作單位等個人信息的保護措施,可以在起訴書、詢問筆錄等法律文書、證據材料中使用化名代替舉報人的個人信息,但是應當書面說明使用化名的情況并標明密級,單獨成卷”等。
在后期獎勵環節,規定強調,檢察院在向社會公布舉報獎勵工作的情況時,涉及披露舉報人信息的,應當征得舉報人同意。
明確規定“隱性報復” 萬春介紹,此次出臺的規定其中一大亮點就是對顯性報復和隱性報復都作了列舉規定,明確十種“打擊報復”情形。除比較典型的侵犯人身、財產安全,栽贓陷害等打擊報復行為以外,例如“違反規定解聘、辭退或者開除舉報人及其近親屬的”“在職務晉升、崗位安排、評級考核等方面對舉報人及其近親屬進行刁難、壓制的”也都明確列為“打擊報復”情形。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卞建林認為,對舉報人的打擊報復行為除了直接侵犯人身、財產的顯性報復外,更多地體現為利用職權對舉報人進行變相打擊的隱性報復,因行為隱蔽,難于界定,一直處于法律救濟的“邊緣死角”。“此次規定增強了可操作性,有利于對舉報人合法權益進行更為全面的保護。”卞建林說。
宋英輝也表示,明確哪些情形屬于打擊報復,可以有效防止舉報人被“穿了小鞋”卻有苦說不出。
檢察院負主要保護責任 據萬春介紹,規定明確了舉報人保護工作的分工,規定對舉報人及其近親屬的保護主要由檢察院負責,需要公安機關提供協助的,應當商請公安機關辦理。另外,如果舉報人直接向公安機關請求保護而又必須采取緊急措施的,公安機關應當先采取緊急措施,并及時通知受理舉報的檢察院。
舉報人向檢察院實名舉報后,其本人及其近親屬可能遭受打擊報復時,檢察機關該如何采取及時有效措施來保護呢?
對此,規定明確了不同情形下的三類保護措施:一是舉報人及其近親屬人身、財產安全受到威脅的,應當采取禁止特定的人員接觸舉報人及其近親屬,對舉報人及其近親屬人身、財產和住宅采取專門性保護措施等;二是舉報人及其近親屬因遭受打擊報復受到錯誤處理的,建議有關部門予以糾正;三是舉報人及其近親屬因遭受打擊報復受到嚴重人身傷害或者重大財產損失的,協調有關部門依照規定予以救助。 規定特別指出,對有證據表明舉報人及其近親屬可能會遭受單位負責人利用職權或者影響打擊報復的,檢察院應當要求相關單位或者個人作出解釋或說明。應當給予組織處理或者紀律處分的,檢察院可以將相關證據等材料移送組織部門和紀檢監察機關,由組織部門和紀檢監察機關依照有關規定處理。
明確獎勵條件提高標準 萬春介紹,舉報獎勵在激發群眾舉報熱情、促進職務犯罪查辦中發揮了積極作用。對此,規定為進一步做好獎勵工作提供了保障。規定明確了獎勵的條件,還適當提高了舉報獎勵金額的上限:每案獎金數額一般不超過二十萬元。舉報人有重大貢獻的,經省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可以在二十萬元以上給予獎勵,最高不超過五十萬元。有特別重大貢獻的,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批準,不受上述數額的限制。據新華社
(來源:半島網-半島都市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