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高人民法院7日發布《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毒品犯罪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該司法解釋將于4月11日起施行。這份司法解釋對部分新類型毒品的定罪量刑數量標準進行了調整,加大了對制毒物品犯罪的懲處力度,并全面規定各類毒品犯罪定罪量刑標準,亮點頗多。
12種毒品定罪量下調 這份司法解釋規定了28種毒品的定罪量刑數量標準。其中,新增了甲卡西酮、曲馬多、安鈉咖等12種新類型毒品的定罪量刑數量標準,并下調了在我國危害較為嚴重的毒品氯胺酮的定罪量刑數量標準。
根據司法解釋,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非法持有氯胺酮五百克以上應當認定為“數量大”,一百克以上不滿五百克應當認定為“數量較大”。
“司法解釋將氯胺酮的定罪量刑數量標準下調為原來的二分之一。”最高人民法院刑五庭審判長方文軍表示,氯胺酮在我國濫用較為嚴重,近年來濫用人數不斷增長,目前已上升至第三位,僅次于甲基苯丙胺和海洛因。同時,濫用氯胺酮造成的現實危害不斷加大,因其兼具麻醉和致幻效果,實踐中大量的自傷自殘、暴力犯罪及“毒駕”案件多由吸食氯胺酮引發。我國制造、販賣氯胺酮犯罪近年來呈迅速增長之勢,因而有必要加大對涉氯胺酮犯罪的懲治力度。
此外,針對近年來制毒物品流入非法渠道被用于制造毒品情況較為突出的情況,司法解釋整體下調了全部33種制毒物品的定罪量刑數量標準,以體現對制毒物品犯罪的嚴厲打擊,強化對毒品犯罪的源頭懲治。
公職人員販毒從嚴處罰 “國家工作人員本應自覺抵制毒品、積極與毒品犯罪作斗爭,如果這部分人反過來去實施毒品犯罪,無疑具有更為惡劣的社會影響和更大的社會危害。”方文軍說。
這份司法解釋在多個條款中均對國家工作人員實施毒品犯罪的情形,作出了從嚴處罰的規定。
例如國家工作人員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的,非法持有毒品的,引誘、教唆、欺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都將被認定為刑法相關規定中的“情節嚴重”。
據方文軍解釋,對國家工作人員實施毒品犯罪可以低于通常的數量標準定罪量刑。國家工作人員實施制毒物品犯罪的,定罪數量標準按照通常標準的50%掌握;國家工作人員實施制毒物品犯罪達到“情節較重”或者“情節嚴重”數量標準,應當認定為“情節嚴重”或者“情節特別嚴重”,適用上一幅度的法定刑。
向學生孕婦販毒重罰 根據司法解釋,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即構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在容留人數、次數、后果方面不需要達到其他要求。
司法解釋同時規定,容留近親屬吸食、注射毒品,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作為犯罪處理;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可以酌情從寬處罰。
此外,向吸食、注射毒品的未成年人非法提供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的,直接構成以非法提供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罪,對非法提供麻精藥品的數量不另作要求。
《解釋》對向多人販賣毒品或者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的;在戒毒場所、監管場所販賣毒品的;向在校學生販賣毒品的;組織、利用殘疾人、嚴重疾病患者、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的;國家工作人員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等情形,應當認定為刑法中“情節嚴重”,從重處罰。
這份司法解釋提出,利用信息網絡,設立用于實施傳授制造毒品、非法生產制毒物品的方法,販賣毒品,非法買賣制毒物品或者組織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等違法犯罪活動的網站、通訊群組,或者發布實施前述違法犯罪活動的信息,情節嚴重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一的規定,以非法利用信息網絡罪定罪處罰。據新華社
(來源:半島網-半島都市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