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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島市人民政府
關于嚴禁在森林高火險區野外用火的通告 為保護森林資源和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根據國務院《森林防火條例》《青島市森林防火條例》的有關規定,市政府決定,嚴禁在全市森林高火險區野外用火,現發布通告如下:
一、2月1日至5月10日,為本市的森林高火險期。全市所有一、二級森林火險區及其周邊500米范圍內,為森林高火險區。
二、森林高火險區嚴禁一切野外用火。各區、市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在森林高火險區設立明顯標志,并落實防火管理職責和防范措施。
三、森林高火險期內,所有一級森林火險區的山林、森林公園、風景旅游區、自然保護區的林地實行封閉管理,未經批準任何人不得進入。經批準進入的人員,必須服從森林防火管理,嚴禁攜帶火種進入。
四、森林經營單位或個人,應當嚴格履行森林防火管理職責,做好封閉管理的相關工作。
五、進入森林高火險區的機動車輛,應當按規定安裝防火罩,落實相應防火措施。
六、森林高火險期內,未經批準擅自進入封閉管理區域活動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對個人并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并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七、森林高火險期內,違反規定野外用火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給予警告,對個人并處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并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引發森林火災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青島市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