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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江德斌
備受關注的《廣州市非機動車和摩托車管理條例(草案)》3月29日提交審議。廣州擬對電動車等非機動車、摩托車實施“五禁”(禁售、禁油、禁行、禁停及禁營運),其中對于電動車,首次明確規定全市范圍內禁止銷售,無論其是否符合國家標準,違者按每售一輛處以2000元或者最高5萬元的罰款。不過對郵政、快遞行業則“留有余地”,規定可使用符合快遞專用電動三輪車國家標準的電動三輪車在規定區域內從事社區配送服務。(3月30日《新快報》) 各地禁電、禁摩都將問題歸咎于交通事故,這個理由看似合理,但卻站不住腳,交通事故的責任人是駕駛者,電動車、摩托車只是工具而已,要追究的是違法駕駛者的責任,而不是對工具加以禁止。
而且,從各地公布的交通事故具體數據來看,電動車、摩托車涉及到的交通事故從其占比來看,實際上只占據20%左右的比例。其實,無論哪一種交通工具,都是輔助市民出行的,既然允許其正常生產,就不該再去限制消費者購買和使用。真正的解決之道,是統一電動車生產標準,培養駕駛者的文明交通意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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