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3月30日,青島政務網發布青島市禁止銷售和使用高毒高殘留農藥規定,列出了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全面禁止銷售、使用的高毒高殘留農藥具體目錄。規定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止。
第一條 為加強農藥管理,保障農產品質量安全,保護農業生態環境,維護公眾身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農藥管理條例》《山東省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規定,結合青島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農藥銷售、使用活動,應當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全面禁止銷售、使用下列高毒高殘留農藥:六六六、滴滴涕、毒殺芬、二溴氯丙烷、殺蟲脒、二溴乙烷、除草醚、艾氏劑、狄氏劑、汞制劑、砷類、鉛類、敵枯雙、氟乙酰胺、甘氟、毒鼠強、氟乙酸鈉、毒鼠硅、甲胺磷、對硫磷、甲基對硫磷、久效磷、磷胺、苯線磷、地蟲硫磷、甲基硫環磷、磷化鈣、磷化鎂、磷化鋅、硫線磷、蠅毒磷、治螟磷、特丁硫磷、甲拌磷、甲基異柳磷、內吸磷、克百威(呋喃丹)、涕滅威(神農丹)、滅線磷、硫環磷、氯唑磷、水胺硫磷、滅多威、硫丹、溴甲烷、殺撲磷、氯化苦、氧樂果、三氯殺螨醇、氰戊菊酯、丁酰肼、氟蟲腈、福美胂、福美甲胂、氯磺隆、甲磺隆單劑、胺苯磺隆單劑、丁硫克百威、乙酰甲胺磷、樂果、百草枯(水劑)。
上述農藥名錄由青島市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國家相關規定,適時補充、調整和發布。
第四條 區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高毒高殘留農藥儲備制度。由區市農業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委托一家具有相關資質的農藥生產經營企業或者專業防治組織,根據地域實際需要在指定地點儲備高毒高殘留農藥。
第五條 農業生產者要綜合運用農業防治、物理防治、生態控制和化學防治等措施防治病蟲害,嚴格執行農藥使用安全間隔期制度,防止濫用、亂用、誤用農藥。
發生農作物重大病蟲鼠害、農業外來危害性檢疫性有害生物時,如需使用第三條所列高毒高殘留農藥,由發生地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使用申請和解決方案,報所在地區(市)人民政府和青島市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后統一組織防治,所需經費納入各級財政預算。
植物檢疫部門采用熏蒸方法進行檢疫消毒殺滅處理時,使用的農藥品種按照相關標準執行。
第六條 建立“市場主體回收、專業機構處理、公共財政扶持”的農藥廢棄包裝物回收和集中處置體系。高毒農藥廢棄物由農藥經營者回收,交所在地區(市)農業行政主管部門集中銷毀。
第七條 建立高毒高殘留農藥替代品推廣激勵機制,各級財政加大投入力度,引導農業生產者使用低毒低殘留農藥和生物農藥。
第八條 違反本規定依法應予處罰的,由市或區(市)農業行政主管部門依法予以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條 鼓勵、保護廣大群眾向本轄區農業、公安部門舉報違規違法銷售、使用高毒高殘留農藥行為。舉報內容經查證屬實的,由受理機關按照有關規定對舉報者給予二千元至五萬元不等的獎勵。
第十條 本規定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止。《青島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強蔬菜等農產品質量安全管理的通告》(青政發〔2006〕32號)同時廢止。
(半島記者 郝園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