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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村站出入口社會車輛隨意停放,妨礙乘客通行。(青島地鐵供圖)
有乘客騎著獨輪車進站。
有乘客在車廂座椅上躺臥。
半島都市報3月29日訊(記者 婁花) 地鐵3號線開通3個月以來,青島地鐵執法人員共計巡查近300站次,現場發現并糾正各類違反《青島市軌道交通條例》的行為210余起。29日,青島地鐵首次公布了一批違反《條例》的不文明行為,包括違規攜帶(騎行)非折疊自行車等7大類,問題主要集中在李村站、青島北站等客流較大的車站及列車車廂內。
據介紹,2015年9月1日起施行的《青島市軌道交通條例》授予了青島地鐵集團有限公司部分行政執法權,2015年12月30日,青島市人民政府公布了第一批市級行政執法主體名單,青島地鐵集團作為《青島市軌道交通條例》授權的具有管理社會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具有行政執法主體資格并依法行使執法權。
軌道交通車站、車廂內是典型的公共場所,人員密集,而乘客是軌道交通的重要參與者,軌道交通運營安全離不開乘客的依法有序參與。29日,青島地鐵首次公布了7大類違反《條例》的不文明行為,包括車站出入口5米內擅自停放車輛、違規攜帶(騎行)非折疊自行車或獨輪車進站、車站及出入口擺賣推銷、亂扔果皮包裝物、違規使用他人優惠乘車證件、車廂內踩踏坐席和躺臥、攜帶違禁物品進站乘車,問題主要集中在李村站、青島北站等客流較大的車站及列車車廂內。
據青島地鐵集團有限公司運營分公司副總經理李忠山介紹,作為山東省首家獲得了企業行政執法權的軌道交通企業,青島地鐵目前已經取得山東省人民政府頒發的《行政執法證》的行政執法人員有22人,根據《青島市軌道交通條例》授權,在本市軌道交通車站主體建筑物內和車廂內,依法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相關違法行為進行管理和行政處罰。地鐵行政執法主要遵循“教育與處罰相結合、以教育為主”的原則。
李忠山表示,文明乘車是一種美好的品德和境界,是展現青島市民綜合素質和青島市形象的一種體現。軌道交通公共場所容貌、環境衛生和運營秩序需要每一個人共同維護,文明乘車需要從自己做起,從點滴做起。希望廣大市民爭作文明乘車的實踐者,為創建文明青島奉獻自己的力量。
不文明現象
現象一
車站出入口亂停車 個別地鐵站周邊區域商業密集,人流與車流量大,車站出入口與附近商場相連通,時常有社會車輛隨意停放車站出入口周邊5米區域的情況,妨礙乘客正常通行。
鏈接:《青島市軌道交通條例》第二十七條:(二)禁止在車站出入口周邊五米范圍內擅自停放車輛、堆放物品、擺攤設點等妨礙乘客通行的行為。
現象二
騎非折疊自行車進站 上下班時間攜帶或騎行非折疊自行車、電動車等交通工具,在地鐵車站站廳內穿越騎行,影響站廳乘客正常乘車秩序,存在較大安全隱患。
鏈接:《青島市軌道交通條例》第二十五條:(四)禁止攜帶充氣氣球、非折疊自行車,長寬高之和超過一點八米或者重量超過三十公斤的物品進站。
現象三
車站口擺賣推銷 此現象主要發生在雙山、李村站等客流較為集中的車站出入口附近,主要節假日期間的雙山站、李村站、青島北站,尚未發現進入地鐵管轄區域的擺賣、推銷現象。
鏈接:《青島市軌道交通條例》第二十七條:(二)禁止在車站出入口周邊五米范圍內擅自停放車輛、堆放物品、擺攤設點等妨礙乘客通行的行為。
現象四
車廂內亂扔果皮 車廂內亂扔垃圾多見于老人或兒童家長不了解地鐵設備設施及地鐵乘坐須知要求,也有發現個別乘客誤將車廂滅火器箱當垃圾箱使用的情況。
鏈接:《青島市軌道交通條例》第二十七條:(三)禁止在車站或者車廂內吐痰、便溺、吐口香糖以及亂扔果皮、紙屑、包裝物等。第五十四條:對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三項規定的,由軌道交通經營單位責令改正,可以處以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罰款。
現象五
使用他人優惠證件 2016年2月19日,地鐵執法人員在李村站A出入口出站閘機附近執勤時,發現一年輕女乘客持可疑優惠乘車卡打卡出站,經核查詢問后,該乘客最終承認冒用父親優惠乘車卡乘車的違法事實。
鏈接:《青島市軌道交通條例》第二十四條:依照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享受乘車優惠的乘客,應當持本人有效證件乘車。軌道交通經營單位對無票、持無效車票或者冒用他人優惠乘車證件乘車的,可以按出閘站線網單程最高票價補收票款;持單程票的乘客在出站時不交還車票強行出閘機的,按無票乘車處理。對有上述行為的乘客,可以將其有關信息納入個人信用信息系統。第五十二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無票乘車、持無效車票乘車或者冒用他人優惠乘車證件乘車的,由軌道交通經營單位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現象六
踩踏座席或躺臥 列車車廂內發現有個別乘客躺臥、踩踏座席,影響乘客乘車。
鏈接:《青島市軌道交通條例》第二十七條:(六)禁止在車站或者車廂內踩踏座席、躺臥、追逐打鬧、滑滑板(輪滑)、騎獨輪車等。第五十四條:對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第六項規定的,由軌道交通經營單位責令改正,可以處以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罰款。
現象七
攜帶違禁物品進站 車站安檢發現有乘客攜帶違禁物品進站乘車。
鏈接:《青島市軌道交通條例》第二十五條:禁止攜帶下列物品進站乘車:(一)槍支、彈藥或者弩、匕首等國家規定的管制器具;(二)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等危險物質,無包裝易碎品;(三)易污損軌道交通設施、有嚴重異味以及影響乘車環境的物品;(四)充氣氣球、非折疊自行車,長寬高之和超過一點八米或者重量超過三十公斤的物品;(五)活禽畜以及犬、貓等動物(有識別標志的服務犬除外);(六)法律、法規規定禁止攜帶的其他物品。第五十三條:對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乘車的,由軌道交通經營單位責令下車,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記者 婁花
(來源:半島網-半島都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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