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殷國安
江蘇省地方立法擬取消滯納金的名稱,具有正本清源的意義。同時,還為違約金劃定了兩條“限高”紅線。如果執行到位,就可以有效解決公共服務行業的天價滯納金問題,保護消費者的權益。
《江蘇省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草案)》近日第二次公開征求意見。意見稿草案新增規定,因消費者逾期未支付費用,供水、供電、供氣、供暖、郵政、有線電視等公用服務經營者,加收違約金的計算標準不得超過銀行同期存款利率的兩倍,最高不得超過消費者逾期未支付費用的數額。(3月25日《揚子晚報》) 公共服務行業收取天價滯納金,這樣的情況經常見諸媒體報道。就在1月18日,江蘇省消協人士曾稱,該省9個地市規定了用水人從逾期之日起每日按應繳數額5‰的比例繳納滯納金。而現在,江蘇省立法讓公共服務行業的天價滯納金壽終正寢。首先,這一立法擬取消滯納金的名稱,恢復到其本來的法律“身份”—— 違約金。滯納金是我國《行政強制法》規定的行政懲罰措施,公共服務行業只是一個企業,不具有行政權力,無權收取滯納金。消費者因為商品經營而拖欠的費用,其本質屬于《合同法》規定的違約金。可見,江蘇省的地方立法具有正本清源的意義。
此次地方立法還為違約金劃定了兩條“限高”紅線,這也是符合《合同法》的。其一,消費者拖欠了公共服務經營者的費用,至多使其暫時少了一些經營資金,被迫向銀行貸款。規定“違約金的計算標準不得超過銀行同期存款利率的兩倍”,足以彌補經營者的利息損失。其二,“最高不得超過消費者逾期未支付費用的數額”,表面看是借用《行政強制法》中“加處滯納金的數額不得超出金錢給付義務的數額”的規定,其實也是考慮到拖欠費用產生的利息很難超過本金。
根據《合同法》,經營者和消費者可以在合同中對違約金進行約定,但這個約定應是雙方平等協商,而不是由經營者單方面規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明確規定,單方面規定的賠償標準,屬霸王條款,其內容無效。而且,即使雙方就違約金進行了約定,如果與實際損失發生背離,也是可以通過訴訟加以糾正的。
所以,我們有理由相信,江蘇省的地方立法如果得到執行,那么就可以有效解決公共服務行業的天價滯納金問題,有力保護消費者的權益,動搖公共服務者的“霸王”地位。
現在的問題是,江蘇省的這一立法對于社會上其他部門的天價滯納金,還未做到“除惡務盡”,例如,應把物業公司的天價滯納金也包含進來;對銀行信用卡的天價滯納金,雖然此前有個別的判例,但仍缺少相應立法,這些或者可以視為下一個要努力的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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