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視覺中國 供圖
盡管不少人都知曉父母離婚對孩子造成的傷害,但離婚率卻依然呈上升趨勢,而每一個破裂家庭的背后都有一個受傷害的孩子。不少夫妻在離婚后依然不能原諒對方,互相詆毀或者因撫養費糾紛對簿公堂,最終演變成對孩子的爭奪。更有甚者因探望孩子問題僵持不下,最終鬧上法庭。市中院少審庭高法官表示,因探望權涉及孩子的特殊性,因此不能強制執行,法官只能盡量在保護孩子權益的前提下進行調解,同時法官呼吁,離婚的夫妻要多考慮孩子的權益,少一些矛盾多一些諒解。
離婚了,她不讓前夫見兒子 家住市北區的張某和孫某經人介紹認識,婚后生育了一個男孩,由于兩人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感情不好經常爭吵。孩子兩歲時,兩人離婚,孩子歸母親孫某撫養。離婚后,因為孩子的關系,兩人又和好了一段時間,但隨后又鬧翻。經過一番分分合合,對孩子的刺激較大,孩子的身體也出現了較為嚴重的疾病。自2012年起,孫某感覺是張某的一些不利言行造成了孩子的疾病,就不讓張某見孩子。
張某思念兒子,同時認為長期不讓父子相見,對他們之間的感情和孩子的成長都不利。在和孫某協商無果的情況下,于2015年起訴到市北法院。法院審理后判決支持了張某的訴求,判決張某自2015年5月份起每月可以探望兒子一次。在每個月第三個周的周六上午9時從孫某處將孩子接走,于當天下午5時前將孩子送回孫某處。孫某負有協助義務。
一審法院判決后,孫某不服上訴到市中院。孫某認為,張某缺乏家庭觀念、脾氣暴躁,自孩子出生后一直未盡過父親的責任,而且孩子體弱多病,見到張某就害怕,因此對孩子成長很不利。孫某訴求終止張某的探望權。而張某則認為是孫某的父母經常打架對孩子心理造成了不利的影響。雙方爭執不下,無法調解。
市中院審理后認為,夫妻雖然離婚了,但雙方還是孩子的親生父母,根據我國婚姻法的規定,沒有撫養權的一方有探望孩子的權利。張某身為父親,應當體諒兒子尚年幼有病在身,且與其關系生疏存在抵觸懼怕心理的現實狀況,雙方應當本著有利于孩子身心成長的原則,循序漸進,友好協商,孫某也應給予有效疏解和協助。因此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夫妻反目傷及孩子 張某與孫某的糾紛并非個案。記者調查發現,近年來,隨著離婚案件的逐漸增加,夫妻離婚后子女探視問題逐漸突出,有的是通過探望權糾紛直接提出訴訟,還有的是在撫養費糾紛中涉及到一方不讓看孩子的問題。甚至有的父母一方在離婚后再婚,自己長期不去見孩子。由此對孩子造成的傷害不容小視。
2015年8月,一對年輕夫妻的離婚案就因此而起。家住膠州的小劉是個90后女孩,她和丈夫吳某結婚后不久就生下一個女孩。因為女兒在過“百歲”的時候,公婆沒有給錢,從而小劉感覺公婆重男輕女,對自己的女兒非常不重視。第二天,小劉就回了娘家,一住就是兩年。期間,吳某及其父母多次上門,請小劉回家,都遭到了小劉父母的阻撓和羞辱。實在沒辦法,兩人只能辦理離婚。兩人離婚后,在撫養費的問題上又出現了矛盾,從而再次鬧上法庭。由于小劉的堅持,吳某兩年間從來沒有見過孩子,從而對孩子是不是自己的產生了懷疑。在訴訟過程中,還做了一次親子鑒定。盡管鑒定結果證明孩子確實是吳某親生,但吳某對這個兩歲的女兒卻始終沒有太多的感情。現在兩人離婚了,女兒歸小劉撫養,從此以后孩子享受父愛的機會和時光會更少。
探望權不能強制執行 我國婚姻法規定,父母與子女之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盡管法律有明文規定,但在實踐中,夫妻離婚后因探望權引發的糾紛層出不窮。
據市中院少審庭高廣鶴法官介紹,在她所審理的探望權糾紛案件中,有幾個類型。第一種是擁有撫養權的一方說對方不給撫養費,因此不讓看孩子。“其實這是沒有法律依據的,因為在法律上不支付撫養費不能作為不讓對方探望孩子的理由,這兩者沒有因果關系。”高法官介紹說,第二種是監護人認為對方曾經嚇到過孩子,對孩子造成過不利的影響;第三種則是雙方互相指責,一方說“你不讓看”,另一方說“是你不來”。高法官表示,對于第二種情況,他們在調解中會勸解有監護權的一方,因為每個人都會犯錯,對方犯錯不能不給改過的機會。
記者了解到,在離婚案件中,孩子歸母親撫養的占多數,有些母親因為個人對前夫的怨恨,將這種情緒帶到孩子身上,讓孩子恨自己的爸爸。“其實是對孩子的傷害,可能這位母親意識不到,讓另一方來看望孩子才是對孩子因家庭破裂而造成傷害的最好彌補。也是最好的一種權宜之計。”高法官說,在審理此類案件時,只要沒有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原因,一般都會支持要求探望的一方。
然而,盡管判決做出了,但往往治不了本。
若夫妻雙方沒有把兩人之間的根本矛盾解決,可能在法官的勸解下一時想開了,但出了法院的門,兩個人又爭執起來。法院考慮到孩子的身心健康,一般不會強制執行探望權。如果法院強制執行,可能會給孩子留下陰影,反而有違保護孩子的初衷。探望權行使的最根本目的,是為了保護孩子與父母的感情維系,利于孩子健康成長。若強制執行,則可能給孩子造成童年陰影或限制了孩子的人身自由。不過,正是因為難以強制執行,也使得涉事雙方易產生糾紛。據高法官介紹,目前市中院少審庭成立了以她的名字命名的工作室,專門負責在案件中維護孩子的權益。在其中一起案件中,經過法官的調解,促成了夫妻離婚后父親對孩子的第一次探望。
■呼吁
離異家庭也應讓孩子感受到愛 在探望權糾紛中,涉事雙方雖是成年人,但受傷害最大的卻是孩子。
有學者曾對232名單親兒童做過專門調查,其中48% 的兒童存在學習適應總體不良的情況,而且年齡越小適應不良的人數越多、比例越高;單親兒童情緒及社會適應性方面的問題尤為突出,其中“隨意性”“膽小”“發呆”的比例最高,各占總人數的55% 以上;有一半以上的單親兒童存在“焦慮”情緒,有30% 的單親兒童存在“固執、易發怒”“情緒低落”“自卑”和“不愿與人交往”等人格障礙。對于重組家庭孩子的調查,情況與單親孩子相差無幾。據市中院民五庭劉法官介紹,在離婚案件中再婚又離婚的占到了一半左右。而這樣的家庭,對孩子的傷害無疑會更大。
有專家表示,在離婚率持續增長的背后,其實是兒童保護難度逐漸增大、維護兒童權益方面漏洞逐漸擴大。探望權引糾紛只是孩子成長中親情缺失的部分體現,父母離異對于孩子來說是情感與身體雙重打擊。身為父母,也更應慎重考慮自我警醒。
對此,市中院少審庭高法官也表示,在他們審理案件時,看到孩子受到傷害會感到很痛心,同時也希望社會能夠重視孩子的心理成長。“一個和睦的家庭對孩子身心健康至關重要,在孩子12歲之前離異,對孩子的不利影響將是終身性的。”高法官說,目前絕大多數離婚的家庭中,孩子都在10歲以下,這些孩子因為父母的離異,此生可能都不再有機會同時牽起父母的手。作為父母,不僅是在生理上給了孩子生命,更多的要關注孩子的成長,給予愛。“離異家庭對孩子造成的傷害,什么時候彌補都不晚。希望這些離異的父母,真正承擔起身為父母的責任,少一些恩怨糾葛,多為孩子考慮,給孩子一個更寬松愉快的環境。盡管離婚了,也能讓孩子同時擁有父母的愛”。
文/記者 李珍
(來源:半島網-半島都市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