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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2月2日,董君被鑒定為傷殘四級
信網3月22日訊 記者分別于2015年8月18日、8月25日、9月25日報連續道了青島永旺東泰商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永旺東泰)員工董君,因工作過程中一氧化碳中毒,并與單位就后續治療問題存在糾紛一事。目前,事情出現了新的進展,經青島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專家組鑒定,董君勞動功能障礙程度為傷殘4級,生活自理障礙程度為部分生活自理障礙。永旺針對此鑒定決定于2016年2月15日保留與董君的勞動合同,但董君認為保留合同日期應為2015年8月1日(此前雙方勞動合同于2015年7月31日終止)。此外,雙方其他賠償事宜也還尚未達成一致。
員工一氧化碳中毒 鑒定為傷殘四級
2014年1月4日17時,董君在青島永旺東泰商業有限公司餐廳工作時,因廚房洗碗間的燃氣(天然氣)熱水器排廢氣管泄露,被診斷為職業性急性中度一氧化碳中毒。
根據董君出具的相關書面材料,2014年1月23日,青島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出具認定工傷決定書,認為“董君受到的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屬于工傷認定范圍,現予以認定工傷。
2015年2月2日,青島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出具關于董君的勞動能力(疾病與工傷因果關系)鑒定結論通知書,確認董君現高血壓不排除與原工傷有因果關系。
2015年9月20日,山東省職業病診斷鑒定委員會出具職業病鑒定書,認為董君為職業性急性中度一氧化碳中毒。
2016年2月2日,青島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出具勞動能力鑒定結論通知書,經鑒定,董君目前的傷殘情況符合四級(綜合)。鑒定結論:勞動功能障礙程度為傷殘四級;生活自理障礙程度為部分生活自理障礙。
據了解,董君新的鑒定結果已經于2016年2月15日送達至永旺東泰。
永旺將保留董君勞動合同 雙方就日期未達成一致
按照國家規定,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四級傷殘的,應該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針對董君傷殘四級的鑒定結果,永旺東泰也給出了回應,表示于2016年2月15日(收到董君鑒定結果之日)起保留與董君的勞動合同關系。
但是,董君對此并不認同。她認為,與永旺保留合同的日期應為2015年8月1日(此前雙方勞動合同于2015年7月31日終止)。
據了解,2015年7月15日,永旺東泰給董君的終止勞動關系通知書稱,董君與永旺東泰簽訂的勞動合同于2014年8月31日到期。但根據規定,勞動合同期滿,勞動合同終止,但存在法律情形的,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考慮到董君享有的停工留薪期、全部醫療期,永旺東泰經研究決定,雙方簽訂的原勞動合同自2015年7月31日正式終止。
2015年7月31日,董君與永旺的勞動合同到期。永旺東泰不再與董君續簽勞動合同。
對于永旺的行為,董君視之為“開除”。“ 我是工傷,又是四級傷殘,按理說勞動合同應一直保留的,我一直都是公司的員工,但2015年7月31日,永旺單方面和我解除了勞動關系。”
因此,董君始終堅持重新保留的勞動合同日期應該從2015年8月1日算起。
永旺稱合同終止不是開除 一切按國家標準執行
目前永旺與董君的工傷賠償糾紛,永旺已交由青島錦天城律師事務所的楊航律師全權處理。
對于董君所說“被開除”一事,楊律師并不認同,“永旺與董君的勞動合同實際上在2014年8月31日就到期了”,但考慮到董君的停工留薪期、全部醫療期,永旺在2015年7月31日才正式終止勞動合同。
“在董君停工留薪期、醫療期和帶薪年休假都結束后,按照法律規定,我們應到青島人社局給她申請做勞動能力鑒定,期間我們申請了兩次,并書面通知了董君四次,人社局也通知了她兩次,但連續三個月董君都沒來做鑒定,拒絕做勞動能力鑒定。因此,我們終止了與董君的勞動合同,并不是辭退。”
“我現在就希望永旺將合約日期更改,并補償我這段期間(2015年8月1日至2016年2月14日)的雙倍工資和五險一金。除此之外,因為后續治療等費用,我希望永旺再額外賠償我30萬元的后續治療費用和精神損失費等。”董君向永旺提出了自己的訴求。
對此,楊律師表示,目前永旺將根據四級傷殘賠償標準賠償董君,“其中包括勞動合同簽訂,這一部分日期我們是根據收到四級傷殘鑒定后的日期開始續簽,其次我們還將給董君按月交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用,并配合她去辦理四級工傷待遇,而其他的都是由工傷保險基金來撥付,包括醫療費、護理費等等。”
“至于法律規定以外的賠償,永旺也可以和董君協商。”楊律師同時表示,“如協商不成只能走法律途徑。”
關于此事,青島人社局工作人員告訴記者,董君傷殘鑒定結論已出具,為傷殘四級。“如果董君還有其他異議,可向律師尋求援助。”
據記者了解,目前,雙方就保留勞動合同的日期存在糾紛。青島市市南區勞動監察局已就此事立案,事件還在進一步調查當中。
記者將會繼續關注事件進展。
記者 顧青青 高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