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日前,市人社局下發《青島市社會保障卡經辦服務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社會保障卡經辦服務(簡稱“卡經辦服務”)由社會保障卡合作銀行承辦,合作銀行及其服務網點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完成發卡工作,首次申領新卡的,自受理申領之日起30個工作日向申領人發卡,申請補換卡的,應自受理申領之日起7個工作日向申領人發卡,申請臨時卡的,應即時發放。
《辦法》要求,合作銀行所屬全部服務網點均應提供卡經辦服務,室外應按要求懸掛統一的“青島市社會保障卡經辦服務網點”標牌,室內應設立專門的卡經辦服務窗口,設置叫號設備和業務導向牌、指示牌等標識、標牌,免費提供統一的服務指南等材料。合作銀行及其服務網點提供卡經辦服務時,應明示卡經辦服務不收取費用,社會保障卡金融功能按照合作銀行總行有關規定收取費用的,應當公布收費項目、收費標準和收費依據。
卡經辦服務人員應按首問負責制、一次性告知、限時辦結等要求,受理、辦理服務對象申請辦理的卡經辦服務相關事務,并在規定的辦理時限內辦結。不得拒絕、推諉、拖延服務對象的合理申請,避免因服務不到位而引發投訴。合作銀行及其服務網點經辦服務工作窗口對于不能當場辦理的,應一次性告知,并向服務對象出具“一次性告知單”,說明不能當場辦理的原因、需補辦的手續、材料、辦理程序和服務電話,主動協助服務對象在7日內辦結相關事務。(半島記者 張同順 實習生 朱夏露)